[合約] 簽約付押金了房東卻悔約改租他人
蠻難過的。花好久時間才在一堆不好case中難得找到頗實惠的。當初(上週一)是女房東
跟我簽約,我也先付一個月押金。合約明白寫說這月17日起租(因為我舊宿舍還沒到期)
,在每月的起租前預付當月月租。
結果大概房東一家覺得租我太便宜,女房東打電話說她先生說我沒有在上週五前就匯款到
女房東戶頭,我不守信用(我「哪裡」不守信用?我可沒說上週五就要先付第一個月月租
!我本意是要在這週--合於租約說的起租前--付;況且,我連押金都預付了!又不是一毛
錢都沒付),所以,就不租我啦,然後已經租給其他人啦、租完再通知我解我的約!
動作好快的房東!用「既成事實」來壓迫我!可惡!
女房東說溜嘴,(假設我是用5000元的月租),房東已經以每月10000元租給其他人啦!
悔了我的約,房東每月可多收5000元。所以惡劣無恥的房東就決定欺負我啦!
(莫怪喔!當初租我太便宜、房東一家討論後後悔了,就找理由污衊我不守信用,見鬼的
不守信用!說我是襲胸的計程車司機算了!)說他們願意5000押金退我,雙方一筆勾消!
好case哪那麼容易找!我又不是整天閒著沒正事做!現在我自己事忙,又要重新找房子!
房東一家用這種「我們就是硬欺負學生看你咬我啊」的下三爛悔約手法!
很氣。因為此時此刻氣到無法思考。所以先來問版友意見。另外等我一些朋友下班再問問
看他們,只是他們最近公務繁忙,唉。
押金可以類推定金嗎?不然,預付的是定金,房東違約要賠2倍(稍微有嚇阻力);
但預付押金且簽約,房東反而悔約沒負擔(啊就還你押金就好,我們每月跟租你相比可多
收新房客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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