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冷氣&合約
大家好,有個問題想問一下~
一個星期前找了仲介租了間房子
仲介說房子會附四台冷氣~考慮之下決定租下來
後來就和仲介以及房東約見面,簽約也先付了2個月租金的押金
合約上也有寫清楚,租賃附屬設備有冷氣4台
在當場仲介也有把這些附屬設備念出來點交(沒錄音)
之後我們和房東都簽名了
不料早上接到房東傳來的訊息指出4台冷氣是現任房客的
現在房客在3月31日前要搬走,會將冷氣拆走
問我們要不要買下來
我當然不肯,並表明合約有註明4台冷氣
房東說是房仲搞錯了
我想問的是~
按照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的
不管是誰搞錯,我應該是可以有權利要求照著合約走吧?
另外,就是如果房東硬是不肯買下冷氣,擺明違反合約裡的契定
我可以請求什麼賠償呢?
這是不是可以利用民法第249條,租屋是因為房東而造成無法履行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接受之定金,就是房東除了退還我先付的兩個月
押金之外,他還要賠我兩個月的押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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