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客] 租約明天到期 今天臨時說不搬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仞)時間13年前 (2012/07/02 17: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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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引用判決遭質疑之事並不意外,惟判決引用乃法律適用之一致既為已足, 不以案例事實之相同為必要,併此敘明。 為求免於糾紛之困擾,除斷水斷電之方法外,其他方法茲分述如下:   於契約前:        一、前往公證處公證,一般費用約1000元http://ppt.cc/9DG9)。        二、不違公序良俗之情形下,於契約中明訂特別約款。   於契約中或後:        一、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不多贊述)        二、亦可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程序不多贊述)        三、提起刑事上之竊佔罪。(刑法320條第2項)  可施用之手段如前揭所示,今若當事人於利益權衡之下, 知其早晚須對簿公堂,當然採民事程序使自已居於上風, 惟多數人乃以個人意願之承擔,又或便宜行事之心態執意節外生枝, 無畏於刑事上被訴之風險,縱然獲法院無罪之判決, 除為應訴之煩外,最後仍須完成遷讓房屋之程序, 就該等斷水斷電之行為,僅收「嚇阻」或「使其知難而退」之效, 若遇對方有心操弄,則所獲實益甚低,其作為之目的,令人費解。  系爭討論之結果不啻於此,他處另有熱絡之足跡可茲參酌。 (http://tinyurl.com/8xcnf8shttp://tinyurl.com/7p25l3v) 敝人偶見社會之糾紛,惟論述能力之不足已如前述, 從而招致勞心之疲形於色乃為應得之事。  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本以為法理之論述恐為尖澀生硬, 敬而遠之,熟料白話之暢言如此熱絡,無奈信者認其言之成理, 個人侵其信念亦毫無本事。坊間諸多民刑事混用之探討, 今能於此與各位先進論述一二,窺其多數人所謂合理之詮釋, 不可謂之為毫無所獲,得增其益,實感德便。  =今對此議題容後不再覆述,特此,誠摯感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1.49.115
文章代碼(AID): #1FyMNW-h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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