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客] 租約明天到期 今天臨時說不搬
今引用判決遭質疑之事並不意外,惟判決引用乃法律適用之一致既為已足,
不以案例事實之相同為必要,併此敘明。
為求免於糾紛之困擾,除斷水斷電之方法外,其他方法茲分述如下:
於契約前:
一、前往公證處公證,一般費用約1000元(http://ppt.cc/9DG9)。
二、不違公序良俗之情形下,於契約中明訂特別約款。
於契約中或後:
一、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程序不多贊述)
二、亦可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程序不多贊述)
三、提起刑事上之竊佔罪。(刑法320條第2項)
可施用之手段如前揭所示,今若當事人於利益權衡之下,
知其早晚須對簿公堂,當然採民事程序使自已居於上風,
惟多數人乃以個人意願之承擔,又或便宜行事之心態執意節外生枝,
無畏於刑事上被訴之風險,縱然獲法院無罪之判決,
除為應訴之煩外,最後仍須完成遷讓房屋之程序,
就該等斷水斷電之行為,僅收「嚇阻」或「使其知難而退」之效,
若遇對方有心操弄,則所獲實益甚低,其作為之目的,令人費解。
系爭討論之結果不啻於此,他處另有熱絡之足跡可茲參酌。
(http://tinyurl.com/8xcnf8s、http://tinyurl.com/7p25l3v)
敝人偶見社會之糾紛,惟論述能力之不足已如前述,
從而招致勞心之疲形於色乃為應得之事。
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本以為法理之論述恐為尖澀生硬,
敬而遠之,熟料白話之暢言如此熱絡,無奈信者認其言之成理,
個人侵其信念亦毫無本事。坊間諸多民刑事混用之探討,
今能於此與各位先進論述一二,窺其多數人所謂合理之詮釋,
不可謂之為毫無所獲,得增其益,實感德便。
=今對此議題容後不再覆述,特此,誠摯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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