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合約已經履行完 欲搬走房東說要扣押金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今天我想叫豬屁!)時間13年前 (2012/09/26 19:46), 編輯推噓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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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時我與同學跟該房東租了兩三年房子 租約都是一年一簽或半年一簽 而最新的租約是100.07.01到101.06.30(後來並無再簽新約) 當時房東有問我們是不是要繼續住 我們只是口頭回答有 沒有承諾要住多久 最近由於找到的工作離租屋騎機車需要一個小時 跟房東提起要搬家 房東說要扣我們的押金(12000元) 雖然沒有簽新的合約 但是房東有在舊合約的明細欄寫我們七八月繳費的事實 請問這樣算是自動延續合約嗎? 房東真的有權扣我們押金嗎? 本來他說找到我們新房客頂替就可以還我們押金 後來他自己找到了一個房客 跟我們說房客是他自己找的押金還是不能還給我們= =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拜託了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1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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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新約!房東不能扣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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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低聲下氣說那我請公家單位的來問看看好了 看他怎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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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不以簽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口頭承諾就算數,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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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所謂的「要續租」,如為「續租一年」之意思,則提早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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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租約,房東把押金沒收是合理合法的。只是若該續租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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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未有固定期限的不定期租賃,則終止租約仍須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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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O條第三項規定,於一個月前通知,否則,仍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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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一樣是可以沒收押金的。所以,重點不在於有沒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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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續約」之意思為何,以及是否合於免扣押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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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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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如何去證明我的意思是續租一年呢?我並無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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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二邊都沒有能壓倒對方的決定性證據,所以無法達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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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的話,就是上法院讓法官去決定當初所謂的「續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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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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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假設我不給付最近一個月的租金 要以押金來付 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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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押金就這樣算了 請問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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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樣做,必須建立在你們之間屬於不定期租賃,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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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為期一年的租賃契約,仍是違約終止,要扣全部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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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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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他說找到我們新房客頂替就可以還我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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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過這句話的話不知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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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他那時有說是誰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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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和h是同學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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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1:54, , 24F
謝謝P大 事情已經解決了 算是大家各退一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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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23:49, , 25F
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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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OkiFlT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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