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這樣是否符合提前解約條件?(代PO)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Pink)時間13年前 (2012/11/22 22:37),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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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還請各位版友協助 >"< 今年八月在南港租了房子, 這間屋況很新還沒人入住過,裝潢什麼的也都很理想, 可是開開心心地住進來一個月後, 大樓門口就被貼了政府公告說陽台外推違建要拆除, 當時想說陽台外推怎麼可能真的被拆, 而且公告一下子就被撕掉, 殊不知到了下個月就真的被拆了.... 而且被拆的前一天我並沒有被任何人告知(除了上個月的公告) 下班回家就發現外推的部分都被拆掉, 只剩下裸露的水泥柱, 並僅圍了兩條封鎖線, 我現在都不太敢出去陽台邊很怕一失足就掉下去了。 事發後我有跟房東聯絡, 他也是聽我說才知道有被拆, 後來房東問了建商之後, 建商的說法是他先把這些隔板拿起來, 等建管處的人照過相之後再恢復原狀。 房東就說在這之前叫我們自求多福自己小心.... 原本說是拆完後一個禮拜會恢復原狀, 但到現在快一個月了還是沒動靜。 因為拆成這樣讓我和室友心裡都毛毛的, 就去查了這棟大樓相關資料, 發現他除了陽台外推和夾層屋之外, 這棟大樓本來應該只能是商辦不能作為住宅用, 我們擔心會影響到後續的租賃權益就和房東反映這件事情, 可是房東一直避不回答, 請問我們這樣還能用民法424條來終止租約嗎? 再麻煩了,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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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跟424比起來,用430會比較合適,畢竟只有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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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屬於違建(而被拆掉),所以造成你們居住問題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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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的房屋部分,而是他該修補而沒有做修補的空蕩蕩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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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放寬一點解釋,424也是行的,二者的差別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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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前是否需經過催告修繕程序」,不過都一個月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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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當時有訂期限叫房東修而沒修,現在也可以滿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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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了。另外,就被拆掉致不能使用的部分,可用435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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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租金,個案情況嚴重的話,同條2項一樣可以終止租約~
11/25 10:42, 8F
文章代碼(AID): #1GhZYjIH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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