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這種情況需提前多久通知房東?
想請教租屋解約時提前通知的問題,不知道是否有人有過相關的經驗。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租屋合約已經在一年前到期(99年12月5日~100年12月4日)
而後又過了"完整一年"至今均未另外重新簽約,但還是每個月定時繳交房租給房東,
看了相關文章後說如此即稱為"不定期租約"。
不過有一點我想提起的是,這一年來每次繳交房租,
房東會在我"已過期的租約"上的"收款明細欄"上註明日期以及收取房租,電費。
例如: 本月是寫上:101年11月4日起至101年12月3日止,X千元正,並且有"房東簽名"。
因為最近想在約一周後搬離租屋處,爬了許多文章,大多是說依民法450條,
不定期租約需要以租金繳交時間前通知房東,
所以照理說我是必須在一個月(還是一周即可? 這項我一直搞不太懂)
提前通知房東即不會被扣押金?
另外想問的是,約滿後上面有房東簽名註明收租金的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代表為此為每月一簽約,所以我到12月3日不租了,當天才通知房東都不會被扣取押
金。)
當然這只是極端情況的假設,禮貌上我一定會提前通知,
只是我不知道一周,在法律上是否足夠。
以上是我的情況問題,有點長,感謝您耐心的閱讀,也希望能給予指教及分享您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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