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菜鳥房東,人善被人欺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小鳳凰)時間13年前 (2012/11/30 17:49), 編輯推噓2(207)
留言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故事有點長 乾脆將原本已經打好、準備寄出的存證信函的內容放上來 請大家幫忙提供見解 希望我的遭遇 其他人不要再遇到 牽涉隱私的部分都會馬賽克 也拜託大家別追問是誰 我只希望事情趕快落幕 ------------------------------分隔線---------------------------------   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O日接受本人委託位於OO縣OO市OO路O號O樓房屋帶 看租客之任務,經協商後約定以屋內家具家電現況不包含車位、網路、第四台與管理費, 新台幣O萬O仟圓整公告出租。唯出租與否則需由本人親自與租客洽談後決定,未與台端 簽定授權契約,合先敘明。   然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O日帶看後,未徵得本人同意及委任,誑騙租客本人為 台端堂哥,故可以全權代理簽約事宜。當日台端私自與租客簽約後,同時收取一個月租金 、兩個月押金及半個月服務費共計新臺幣O萬O仟圓整。另據台端所簽定租約起始日期應 為一○一年十二月O日,亦未徵得本人同意,私自答應租客得提前入住。更有甚者,有誆 騙租客一次繳交半年房租可打折之情事。   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O日晚上十時許,本人與配偶開車返家後,發現車庫遭人占用、 房屋遭不明人士入侵,報警按門鈴入門後,發現台端所為之前述情事,經警方協助,已將 屋內現況及租賃契約拍照存證。   是日台端表示,弄丟了本人的聯絡方式,故無法順利取得聯繫。然台端曾與OO不動 產公司OO加盟店共同經手本人此房產之買賣交易,並清楚本人上班地點,且亦得自前任 屋主處得知本人聯絡方式。故中間長達十五天的時間,業早該聯繫本人,而非本人與配偶 被動察覺屋內有人,心生恐懼報警。   經數日與台端聯繫取款無效,本人在此提出聲明,若無法於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一日 前取回該筆款項,讓本人與房客重新簽約,將連同房客控告台端業務侵占、背信及詐欺之 罪名,望台端自重。 ---------------------------------分隔線----------------------------------- 事發至今,煎熬許久, 仲介推說家中辦喪事,一拖再拖,甚至放我們鴿子, 但也由於和租客洽談後,覺得他們不錯,也決定和他們重新簽約, 因租客推說錢被仲介拿走,我心軟沒逼他們一定要立刻給錢, 遲至今日,仍未能拿到一毛錢, 對於身為房東的我,一點保障也沒有。 昨天,爸媽和我一同到仲介的公司, 他有和我們承諾會把錢拿出來,也到房客家中當著我們的面, 交付了相同金額的公司票,上頭押的兌現日期是今天, 口頭告知房客今天早上十點,會請助理把錢送過去換票。 我以為事情會就此落幕, 但是!!! 他到現在都還沒送錢過去, 下午兩點半,我先生打電話給他, 他說助理要送過去了,請我們再等等。 下午四點,我先生再打一次電話, 他說他正在帶看客人,助理沒空送,但今天一定會送到。 我心冷了,覺得這個人說的話一點也不可靠。 難題點在於金額幾萬塊,為此告上法院費時、費神又傷財, 就算我當他當初一時周轉不靈動了歪念, 經過這些天,也該拿出來了吧? 我們一再地給他時間、給他機會, 換來的竟是如此的對待。 他沒有上演失蹤記,電話也還是會接, 因為他說他還想在這裡繼續經營下去。 但是他沒讓我們看見他的誠信呀! 說過的話,一再跳票,這種仲介,為什麼要姑息他? 除了訴訟,難道別無他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30.151.12

11/30 22:49, , 1F
給個良心建議:這種存證信函發了,未必對你有利,你若想
11/30 22:49, 1F

11/30 22:50, , 2F
用法律手段逼他出面,最起碼的刑事責任要扣住,而財產法
11/30 22:50, 2F

11/30 22:51, , 3F
益的侵害,雙方間的法律關係牽涉不同罪名,這封存證信函
11/30 22:51, 3F

11/30 22:52, , 4F
目的為何、作用在哪,最好通盤釐清訴訟策略再出手較為妥
11/30 22:52, 4F

11/30 22:55, , 5F
當。(相關文章可至Law板、PttLifeLaw板找找~)
11/30 22:55, 5F

12/01 19:19, , 6F
跟仲介的總公司客訴看看
12/01 19:19, 6F

12/02 10:02, , 7F
謝謝你們的回應,我昨天已經向警方提告,做完筆錄了
12/02 10:02, 7F

12/02 10:04, , 8F
這傢伙是自己開的小仲介公司,他就是老闆,沒有上司
12/02 10:04, 8F

12/02 10:04, , 9F
可以約束他
12/02 10:04, 9F
文章代碼(AID): #1Gk84Inw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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