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飯店磁卡式鑰匙房東若不給母卡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瓶子裡的一尾魚)時間13年前 (2012/12/25 13:46), 編輯推噓9(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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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要租的房子是透過仲介看到的, 因為這間房第一看時就覺得很滿意, 考慮之後就決定租了, 在還未付定的那幾天感覺上仲介態度都很好 (說甚麼都叫我們放心她會盡量幫我們處理), 可是付訂完就覺得態度變糟了, 因為這間房子的房東人在國外, 所以租房事宜是委託親戚, 房仲說她們大家都是在地人也都熟識, 房子不會有問題請我們放心, 這間房子的鑰匙是感應式磁卡, 因為家裡有一個幾個月大的baby, 平常白天只有我和小孩在家,加上老公有時會容易出差, 所以安全的部分我們我就很在意, 因為我們不是在地人,是從別的區域搬過去的, 只是老公上班是在附近 看房時就有和仲介說我們若要租的話, 鑰匙的部分我們希望房東要全部給我們, 不希望他有備份,退租時我們會完好的全部歸還, 她就說這是小問題,沒問題的,到時見到房東在跟她說即可, 結果隔幾天去付完定後她就說... 那個鑰匙的部分她問過了,她說沒有人租房子鑰匙全部給房客的, 感應式鑰匙若是母卡掉了會很麻煩, 而且要有母卡才能更改設定進屋的密碼, 所以那張母卡房東是不可能給妳們的, 看妳們要幾張子卡,房東會給妳們, 通常是一個大人配一張,妳們就夫妻兩個人, 所以到時候房東會給妳們兩張子卡, 我們當時就很傻眼, 我就跟她說當時未付定時她不是這樣說的ㄚ, 而且只給我們兩張子卡,那她那裏剩下的子卡留著也沒用吧, 況且有時候我們家人也有可能會來看看孩子, 我希望全部卡片都交給我們,若擔心遺失損毀, 可在合約書寫上若是到時鑰匙部分歸還若有問題,我們會負責賠償 她就一直說沒有人這樣子的,最多再給一張子卡給我們 而且房仲說到時候簽約時她會請房東的親戚將母卡帶來, 讓我們設定一組密碼, 這樣它們不知道密碼就不能進去了 (不過我擔心的是既然是母卡,就算是我們設定了密碼, 是不是母卡不在我們這也是很危險,因為她還是有可能重新設定更改進入房內呢?) 可是訂金已經付了,也不少錢,所以不太可能說不租了, (付定時本來想說先付個$5000~$10000左右,可是房仲說沒有人這樣付的, 最少都是要先付一個月) 因為這兩天簽約時我們仍是會和房東的親戚提出希望磁卡的部分能全數交給我們, 若真的有遺失等,我們可在合約上註明我們願意賠償其損失, 若是這樣房東的親戚仍是不願意答應,堅持留母卡在她那邊, 那我們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還是說大家有甚麼比較好的建議呢?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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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付包含母卡在內的所有卡片」是簽約時就約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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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這邊就要履行承諾,不然就是違約,你們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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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要求定金全額返還。怕只怕,當初是口說無憑,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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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方反悔,堅持沒這一條,或是不甘願自動履行定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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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事情會變成要上法院處理。另外,所謂的「沒有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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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作」、「大家都這樣」云云之類的話,只有在協商交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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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條件的討價還價階段有意義,一旦約定了,不管別人是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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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處理的,都跟你的沒有關係,不能單方面的動輒增減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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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事項。門禁出入涉及居家安全,個人認為這是不可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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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項,尤其是遇到會出爾反爾的人,對方保證不會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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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已經沒有多大意義~(PS若違約是出於收受定金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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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249條第3款,要加倍返還付定金之他方。這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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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可以斟酌談判情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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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目前是還未簽約,但付了一個月房租的定金,因不能交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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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母卡的話,是否就沒辦法了,萬一這時不簽約,定金是不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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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利不退還呢?付定時並沒有約註鑰匙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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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付了定金,根據同法第248條,契約就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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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受所約定之內容拘束,不然付定金的舉動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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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在於,雖然口頭承諾也是契約,而且不管是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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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其代理人房仲所講的,都有效力,但問題在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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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明你們在法律上就穩佔上風。至於一般所謂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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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簽約,所簽的契約只是將之前的口頭承諾文字化,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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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正式點書立起來,免去被舉證推翻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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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而已。對方不能夠因為你們要求他履行之前承諾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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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收你們的定金,只有在你們事後反悔、不願承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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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因為你們違約而沒收之前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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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你們不是因為反悔不租而不簽約,是因為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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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明不願照之前講好的做,而拒絕簽約(行使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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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存在,定金就可以要回來。重點仍是在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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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了解!!謝謝您唷~~只是當初房仲的口頭承諾若她要賴皮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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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就很難有辦法證明了,只是我真的不知道若是更改密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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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有母卡就真的是沒有辦法進入了嗎?!!真的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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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委託房仲,房客要求的協商事項,都還要再請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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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才算數。房東委託房仲時會有一張委託書上面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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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類似的規定。通常房東不同意,房仲這邊要把欲付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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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還你,而且為了避免要退兩倍定金,通常房仲那邊會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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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斡旋金」。看你委託房仲帶看有沒有簽書面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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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大說的這種,是在「雙方未約定」的情況,只是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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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一方尚未承諾,因為意思合致,所以並無所謂契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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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7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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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否能夠退還,想先有個底好應付,不過當然是希望大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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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好溝通,順利完成租屋,只是收了錢的仲介說話的態度和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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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覺得似乎很維護房東,另外想請問,因為到時簽約是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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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來,非房東本人,我有要注意核對甚麼文件才能簽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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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件情況,這個房仲所用的名詞把法律關係搞得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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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開論述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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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仲是房東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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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主要如前面推文所述,房仲答應的,效力就對房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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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管你簽約沒,口頭承諾就已經生效。房東違約要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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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定金。(這就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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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仲的身分是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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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只是個跑腿的角色,當房客提出「要約」(包含交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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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母卡在內的鑰匙),房仲因欠缺代理權無法自為處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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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同意而「未為承諾」時,這個租約因為「意思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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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致」而無法成立生效,所收的錢會因契約未曾成立生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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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無息退還(這就不是定金,而跟前面說的斡旋金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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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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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房仲以定金之名帶房東收受,又為議價或契約內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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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議,這種表示可以自主決定的行為,其實已經構成表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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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民法第一六九條)很大的適用空間,房客如要房東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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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代理或意定代理之本人責任,非屬無據。至於簽約時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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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房屋所有權人」簽約,該租約由於債之相對性,仍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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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只是不能拘束所有權人,只能拘束契約簽約人,所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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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將來被所有權人以民法第七六七條趕人,最好「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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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簽約」或至少「跟所有權人授予代理權之人」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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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對方出示代理權證明文件,並附於契約之後,為契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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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4:54, , 153F
件,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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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的話就去公證(喂)。房東親戚代為簽約,他要有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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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的印鑑證明,還要有委託書,這些公證人都會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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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只是屋主若在國外,之前沒辦過印鑑證明大概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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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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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覺得那不是仲介承諾 而是在幫你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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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哪一天把磁卡都弄丟 然後半夜回家發現沒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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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更加麻煩嗎? 為什麼要如此不信任房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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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若不信任房東 基本上乾脆不要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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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都說可以設定密碼了 為什麼還會擔心房東騙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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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承諾的是會幫你問房東 結果你得不到想要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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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4:09, , 164F
就說房仲態度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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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14:54, , 165F
我覺得是仲介的問題耶 急著租出去抽佣金 才口頭說沒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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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5:07, , 166F
母卡本來就不能給房客,有疑慮建議自己換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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