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房客要退租了,你們會讓他們多住幾天啊?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sivoco)時間13年前 (2012/12/30 18:17), 編輯推噓6(6039)
留言45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老媽說老家租給一對小倆口(有學生身份),前天以簡訊通知說要退租了 但我們只有收他一個月的壓金, 所以原本 20 號就該到期的房租就剛好由這一個月的壓金抵消 但他們說希望讓他們多住幾天好搬家,結果現在已經 30 號了還沒搬 剛剛打電話給他們才說預計要到 1/1 號才會搬完,所以原則上他們會多住12天左右 老媽說原本看他們是學生所以有答應他們可以多留幾天,但沒有想到已經快多留半個月了 她現在有點不好意思再跟她們多收房租(畢竟已承諾可以讓他們多留) 不過畢竟快接近半個月了,所以她一直打不定主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這種情形?因為第一次租人,所以想問大家的意見. 1.給他們多住這12天 (因為已經承諾他們了) 2.收半個月的租金 (這是我給她的建議) 3.加收一個月的租金 (有人這樣收嗎?若有的話就可以跟他們這樣解釋,然後可以比較 合理加收他們半個月租金(我們還算仁慈的啦!) )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63.65

12/30 19:01, , 1F
我是多一天沒搬,就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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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0:41, , 2F
一定要多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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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08, , 3F
有包水電嗎? 你們不趕著出租要讓他們無所謂,但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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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09, , 4F
們手上其實也沒擔保金了,若有損害未還原或是積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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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到時是要多花心力跟房客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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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19, , 6F
水電另計,其實可以在新年前租出去自然最好,老媽也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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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21, , 7F
看了大家的意見,我想我還是會建議她多收.(至少是2,感謝gu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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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22, , 8F
房東人太好只會被房客欺負而已,你要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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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21:24, , 9F
老媽說主要是看對方有學生身份所以才冒然答應,只是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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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須等兩個月押金扣除完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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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仍需再等積欠兩期的租金後,才能向房客進行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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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房客要是知道法條,不給你也沒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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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是在「租約未到、積欠租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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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是「定期租約已期滿」,不適用土地法該條規定。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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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即PO媽媽)已經承諾對方「不另收錢,同意多給住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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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這裡的法律關係就不是租賃,會是不定期限的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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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可以隨時定合理期間要求對方返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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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470條2項)。另外,除契約有明文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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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外,多住一天,多收一個月,是沒有法律基礎的。各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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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在處理時建議儘量避免採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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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05:59, , 22F
其實你媽說多住「幾天」的,並沒有清楚說到哪一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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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房客說到1/1? 建議你們電話錄音,確認底線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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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天,到期沒有清空交屋,就照契約處理。 一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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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交屋,到清空之日是2倍違約金。 書店版應該是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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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媽不想要違約金,也要剛房客講清楚,才不會一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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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拖。 今年大學是1/1就結束? 沒那麼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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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本以為是3~4天就會搬走,所以才答應讓他們多留,但.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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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男方是大學的研究生,這個月才通過口試取得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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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07:44, , 30F
再次謝謝各位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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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0:19, , 31F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是在「租約未到、積欠租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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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0:20, , 32F
看來簽定期契約對房客也不錯,而且要告租約不是要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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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5:04, , 33F
廣告照打,照常帶看,若有房客先簽約,就強制他們搬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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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沒新房客來 你們也很難找到理由要求他們限時離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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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如果到1月前房子都乏人問津 也就不用太在意他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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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幾天(下次還是先說好多住幾天算幾天的錢...沒算整個月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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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15:06, , 37F
很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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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 月租/30 * 多住天數 這是對方較不反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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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些關於「收多住日數其租金」的意見,可能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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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適宜的作法,是先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跟對方表明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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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住到哪一天,在那天之後的占有使用,對方才會構成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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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請求。至於公證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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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請求權之行使,只要有契約跟相關事證即可,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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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4:37, , 44F
房客或借用人合法占有中,要進入屋內帶看,要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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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4:37, , 45F
,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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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u1IomJ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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