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與房東對繳租日期有爭議,可否提前解約?
原租約 101/3/1~102/2/28
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月5日前繳清當月房租,押金兩個月($19000)
租金$9500
新租約 102/3/1~103/2/28(續約)
以15日為一期,每月5日前、25日前繳當期租金($4750)。押金同前一年($19000)
簽約時為代理人(非房仲),簽約人是蓋房東印章。
簽完約過約莫20分鐘,代理人回頭找我說房東對於交租日期有意見
房東希望當月1日前、15日前繳當期租金。我表明不同意。
後又改口說改成當月5日前繳清當月房租,我也不同意。
(房子用途是商業用途,會有2%補充保費問題。)
契約上目前仍是載明"以15日為一期,每月5日前、25日前繳當期租金"
我目前想解約。問題如下,還請各位幫忙解惑
1.當下雙方對其契約內容有爭議,此契約是否成立?
2.契約內容並未註明若違約有什麼賠償條款以及押金處理問題,
這樣若房東求償我可以拒絕嗎?我可以主張他退回全部押金嗎?
3.若房東要求要賠償一個月押金是否合理?以往案例賠償一個月是因為租金皆以月計算
可是目前租約是以15日為一期,是否可主張只賠一期?
4.若問題一契約並未成立,那押金部分要以什麼為依據做處理呢?
5.契約有載明要承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終止契約。依前項約定前終止租約者
應於 一個月前通知。
今天3/6,那我是要住到4/5?(那這五天租金怎算?)還是4/15?(契約是半個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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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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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大,感謝你的建議,那就是契約成立,問題1.4都清楚了。
那就變成若是房東接受5日/25日的狀況下,而我提前解約,就我違約。
違約部分因為契約中沒記載,這部分變成我要跟房東合議嗎?還是有法條依據呢?
我看民法只寫"賠償其損失",未規定說是一個月或是什麼的
※ 編輯: evanbuby 來自: 114.33.9.174 (03/0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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