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房東口頭答應的退費
去年 11/20 我跟房東簽了一年的套房合約。
因為後來並無住在該處,
於是我在今年2月中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打算提前解約並賠償一個月的租金。(已賠償)
也同意房東在這段期間可帶人參觀。
後來房東找到新房客,希望我可於 3/12 提早搬出。 (原為3/20遷出)
口頭提出,剩下的天數以租金(7800/30)*8 計算。
搬走後,房東卻說從來沒答應過上述的退費。
說我本來就已經同意搬出了。
目前約周五在台北市政府調解,想知道我該如何敘述比較容易拿回這筆錢。
另外想問雖然我人不在,
但房東自行打包我的物品和在套房內重新油漆
這種已經發生的事情可以拿出來抗議嗎?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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