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東要扣我押金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camino)時間12年前 (2013/09/01 22:12), 編輯推噓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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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跟房東簽了半年的合約(之後沒再簽新約) 這間房間我已經住了1年1個月 101.08.01 ~ 102.08.31 因為本人腰椎不好 自己買了一張較硬的床(房東附的很軟) 有跟房東講好 先把原本的床搬到樓下 退租時再把床搬上來 當時房東還說如果床不搬的話 要跟我買(當時說的價錢太低 我就沒答應) 住到後來 發現房東只會收租金 東西壞了都不管 水塔加壓馬達已經壞了好幾個月也不修(跟他說了好幾次) 蓮蓬頭的水都沒以前來的強 就在今年八月初時 我的電視壞了 繳八月的房租時 已經跟房東說了 房東當時也叫我放心 他一定會幫我處理 時間過了 一週...兩週...三週 都快一個月了 我電視還是沒幫我修好 中間遇過房東3到4次 每次都會說幫我修 幫我換 結果都沒有 當時就不想住在那 迅速的找到新房 也跟房東說住到八月底(搬走前四天說的) 後來發現 合約上有說要搬遷時 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否則扣押金一個月 但是在網路上找到租屋法律手冊 裡面有寫 租約之終止 (三) 僅房客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1.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2.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3. 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4.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我符合第2點 這樣押金還需要扣一個月嗎? 在今天要跟房東退押金時 跟他大吵了一架 之後又扯到床的問題 他說他已經把床給丟了 又說當初是給我方便才讓我把床搬下來 說因為床放在樓下 變髒了 又有味道 給下一個房客不好 所以要買新的床 要在我的押金上面扣3000元 我完全沒辦法接受 因為當初就說了床的處理方式 是他自己要把床丟了 當時吵得很兇 押金也就沒退了 鑰匙也還在我這 請問現在我該怎麼辦?鑰匙要先還房東嗎?押金能全部退嗎(扣水電費而已)? 想說如果沒退的話 我有跟說要走法律途徑(先寄存證信函?) 請有經驗的人幫忙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2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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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到你搬出時間為止 你們都沒有在簽約時間內 是不定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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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強者去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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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隨時都可以要求終止租約 不過還是應該要提前一周/一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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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無誤 查查民法租賃章很清楚 至於你覺得押金不合理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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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可以上法院爭執 先找法服或律師問問 存證信函可以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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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房東未進修繕義務房客本得終止 但仍應依習慣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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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第3項後段對於一星期、半個月、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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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不定期租賃契約中「出租人」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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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如果是承租人則只要同項前段「依習慣」先期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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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原PO如要主張民法第430條之修繕義務契約違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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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要「定期限催告修繕」,只是單純通知需修繕,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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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修繕期限,從而無法取得該條之權利。至於房東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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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處理方式,嗣後變更說法來討違約金,這部分是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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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契約內容的,無請求權基礎,可以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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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鑰匙要先還房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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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還,因為扣著這於事無補,徒留話柄而已。本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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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止租約時,有無「依習慣」先通知,若無,則按該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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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早多久通知,如果所扣違約金超過應提早的天數,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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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如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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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04, , 20F
實務對於習慣的「具體時間是多久」我沒時間去找,不過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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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2項「得隨時終止」來看,並不會很久,也許只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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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示規定(EX:搬之前說一聲就好了之類的)這部分原PO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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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09:07, , 23F
找答案,我知道的就這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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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00:30, , 24F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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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8qj5pV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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