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店面租約簽訂及房仲相關疑問
各位大哥大姐好:
本人上星期簽訂了一個辦公室租約,在看房子過程中,
A. 房仲及前任房客親口答應處理室內木質地板破損處的重新貼皮
(前任房客為未到期解約,因此和房東那邊因另有解約金問題,
房東告知若前任房客未將這個部分處理好,房東那邊可扣前任房客押金)
然而簽約後已一星期,仍然無消無息,電話催促房仲及前任房客也只有敷衍的答應
B. 在看房子及談判的所有過程中,房仲都未提及仲介費
同時在合約上也未載明仲介費相關條款
直到簽約完成後,房仲突然當場告知要收取半個月仲介費
在當下錯愕中,我付了這半個月仲介費給房仲(這點是本人經驗不足),
但後續房仲的置之不理態度令人不滿
C. 合約上面有註明
本契約於民國102年9月2日經承租人及出租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至少為3日)
但我們簽約的時間為9月3日
以上狀況想請教各位版大兩個問題:
A. 我能否以C狀況(審閱期不足)為由據此解約
B. 如果不解約的話,由於這份合約沒有仲介費條款,
我能否聲明取回付給房仲之半個月仲介費 (因為其服務實在不佳)
感謝各位大哥大姐回答!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wildkiss 來自: 220.136.86.239 (09/10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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