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想提前解約, 卻未達租賃期間的問題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邁爾思.邪月)時間12年前 (2013/10/13 08:41),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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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個關於租賃契約的問題: 書店版租約第18條:「租賃期間內乙方(房客)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房東)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而我在10/10與房東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契約, 租賃期從 2013/10/20 ~ 2014/10/19, 為期一年 簽約時已交付租金 2 個月當做押金; 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10/12要求解約, 我可以拿回全額押金嗎? 我可以以契約書上寫的租賃期間尚未開始, 且房屋鑰匙我也還沒拿到這點, 要求房東退回全額押金, 或是有其它更好的解決方式嗎? -- 行情總在絕望中誕生, 在半信半疑中成長, 在憧憬中成熟, 在希望中毀滅。 這就是人蔘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3.1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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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結論:只能拿回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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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租賃期間還沒開始, 也是只能拿回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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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至只是履行期未屆至,但租約已成立生效,所以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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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房客均需依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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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少付或不付,就只能透過跟房東協商,他同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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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了, 謝謝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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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MUnLhz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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