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想提前解約, 卻未達租賃期間的問題
想請問一個關於租賃契約的問題:
書店版租約第18條:「租賃期間內乙方(房客)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房東)1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而我在10/10與房東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契約,
租賃期從 2013/10/20 ~ 2014/10/19, 為期一年
簽約時已交付租金 2 個月當做押金;
如果我現在不租了, 10/12要求解約, 我可以拿回全額押金嗎?
我可以以契約書上寫的租賃期間尚未開始, 且房屋鑰匙我也還沒拿到這點,
要求房東退回全額押金, 或是有其它更好的解決方式嗎?
--
行情總在絕望中誕生,
在半信半疑中成長,
在憧憬中成熟,
在希望中毀滅。 這就是人蔘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3.125.85
推
10/13 10:03, , 1F
10/13 10:03, 1F
→
10/13 10:06, , 2F
10/13 10:06, 2F
推
10/13 12:06, , 3F
10/13 12:06, 3F
→
10/13 12:06, , 4F
10/13 12:06, 4F
推
10/13 12:10, , 5F
10/13 12:10, 5F
→
10/13 12:13, , 6F
10/13 12:13, 6F
rent-exp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