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不定期約 房東要我們搬走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路人甲)時間11年前 (2014/08/04 17:5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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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的簡單點來看吧 民法450條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這條的條文網路上查的到..你可以去查看看 上面很明確的說了..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旦要提前通知.. 你房東也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 那租約終止就很簡單的一件事了不是嗎? 搬家吧..不需要想太多了 依法依理..你都站不住腳 ※ 引述《yoshigo (江約翰)》之銘言: : 前陣子我家發生了有人潛入公寓大樓 : 爬到我家頂加外偷拍我們洗澡的事情 有抓到人 有報警 : 隔天跟房東反應有人偷拍 也順便討論加強安全性的問題 : 過兩天房東說 他不想加裝鐵門 你們搬走吧 我給我女兒住 : 但基本上我一點也不相信她女兒住這種話,她女兒是到處飛的大忙人 : 簡單說就是覺得我們無理取鬧 他覺得很安全 : (他真的這麼覺得她裝的爛鐵門很安全) : 但我家是不定期約 他說他提前一個月告知了 他不需要賠償什麼的: 但不定期約收回是必需依據土地法100條(他用房東自住來收回) : 若之後他在591上再上架 我能夠告他嗎? : 他要我們搬走 不需要給任何賠償嗎? : 而且他現在一直說什麼我找記者來拍 他很不爽 沒遇過這種房客 : (我真的沒找 是記者去派出所問來的 照片也是警察提供的) : 還嗆我說 我有什麼破壞什麼的 一定會扣我們押金 = = : 總覺得之後交屋又是一大麻煩... : 簡單來說 就是我覺得他們這樣要人搬就搬的的很過分 : 難道房客不能做些什麼事情嗎? : 而且態度差的要命 我反應安全有問題也可以被罵 : 記者不是我找的也要被罵 : 整個是被罵假的 我也是人生父母養的阿Q_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4.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ent-exp/M.1407146362.A.9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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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台灣好奇怪,為什麼還要多一個土地法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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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路人甲出現釋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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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又不是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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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trbwcs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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