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閒聊兩種用過的租賃合約,文長慎入
如前篇說的,之前遇到的房東都很好,要嘛認識的,要嘛便宜到不需要跟房東爭
所以之前簽約都是雙方填完基本資料就結束了,也沒有需要拿出來用的時候
之前住的頂加獨立套房還是每年房東提醒我要換約
廢話不多說,就我所知的契約有兩個版本,照片我不太會弄,總之封面一橫一直
原則上下列的觀點我也以身為一個房客進行撰寫,畢竟我並沒有出租過房子
所以如果有身為房東願意討論也很好
橫式是用的最久的,也是看起來篇幅最大的, 分列優缺點如下:
優點(未註明者表示直式完全無該項目):
1. 房屋標示最明確:除地址外,可註記房屋所有權資訊,租賃範圍,如共用或
車位等等
2. 獨立條目標示附屬設備,可勾選,可撰寫
3. 獨立條目標示簽約時已付之租/押金
4. 註明各類稅費之負擔依載明或勾選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負擔
5. 載明出租目的
6. 修繕與改裝分別之責任
7. 房屋部份滅失得視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租約(這次我有使用這條)
8. 規定租期屆滿與通知義務(請注意,這裡只有義務,與是否違約或扣押金並
無對價關係)
9. 可載明租約終止時,必須如期交屋,超過則可依約定支付違約金
10.房屋所有權轉讓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這條應該來自民法,因此有無應不
影響)
11.通知送達義務(以避免房東或房客裝死)
12.出租人得徑行終止租約之事項(即承租人違約)
13.承租人得徑行終止租約之事項(即出租人違約,這次我有使用這條)
14.提供應複本或留存之項目
15.提供應記載之簽約的雙方,仲介及保證人等事項
16.提供租賃主要之條文解說(簽約注意事項)
缺點:
1. 未記載雙方提前終止租約之協議
簡單的說,這份寫的最完整,但也很容易被誤用,因為很多都可以用勾的,承租
的人如果不仔細確認勾選,那麼吃虧就真的有苦說不出
比如說民法427條,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如果前面稅
費都不勾或根本沒有這條的話,即使你要入戶籍要報稅房東都不能耐你何
當然,如果連這種事雙方都不能好好商量,這關係也維持不了太久
至於承租人不得報稅在崔媽媽的網站上也提到,其實是無效的,這只能作君子協定
因為這是出租與承租雙方的義務,而不是可放棄的權利
而民法421條所稱之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人使用、收益、他方
支付租金之契約。這句話對房東的重點就是,收不到錢就是違約的開始,對房客的
重點就是,不得有任何原因拒絕支付租金,但在影響”使用”及”收益”的情況發生時
得”要求”減少或中止租賃,重點就是”要求”而不是直接的執行。
關於轉租、分租及住戶公約其實在民法上也有規定,這個可能是簽約的時候值得注
意的部份
民法第429條第1項,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這也表示如果
契約未註明者,其修繕義務都在房東。大部份的爭議大概會是落在所謂的"消秏品"
,也就是燈泡還有之前討論過的鑰匙之類的,但其實如果承租人沒有損壞之故意(
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且契約未載明承租人
應負擔,其實都應該由出租人負擔。但合約不仔細看勾了哪一個的話.........
民法425條關於不定期租賃對房客有利之解釋
出租人因承租人欠繳(房租/管理費等),違反使用約定,未經允許轉租者,得依民法
規定中止租約
而440條的第2項應該就是大家常拿來說的,能不能欠一個月就立即解
約的母法,崔媽媽的說法也是不行,至於契約為什麼不得違反此項,可能要請懂民法
的人解釋一下
直式:
優點:
1. 記載雙方得於契約期間內,經預告對方且支付一個月租金的前提下得徑行解約,
在無此條的前提下,對方可不同意並要求繼續履約。因為民法453條第3項也是"
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也就表示沒有事先約定者,
契約就是在保障雙万都有履約責任,不然何必簽約?
2. 直接規定修繕責任歸於甲方
缺點:(坦白說我很不喜歡直式這一版)
1. 契約期間內承租方若欲搬遷,不得向出租方以任何名義主張租金償還等費用:
因為這條完全無任何前提,也就表示甲方今天即使拖延修繕使其難以居住,也不得
向甲方求償
2. 承租方如有違約或損害租賃物時,保證人需負賠償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辨權:
其實前半沒問題,最有問題的是先訴抗辨權,意思是甲方得不經訴訟,不需在乙方無
償還能力下,就直接要求丙方履行債務
3. 規定乙方若有違約之情事致甲方涉訟時,乙方需負責相關之賠償及訴訟費用:
這段話真的讓我直接想到張淑晶...
4. 甲乙雙方應遵守合約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甲方得隨時解約,乙方不得請求賠
償:意思是就算甲方違約,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賠償?
5. 租賃物之房屋稅與綜所稅若較出租前增加,則應由乙方負責:這根本是變相漲價?
崔媽媽網站上也可以找到類似的範本,只是看起來資訊很少,我就不再另外寫了
以上的資訊來自崔媽媽的網站跟橫式契約的租賃契約事項,有部份可以算是我的臆測,
因此如果有不正確或不妥的地方還請各位指教
這次簽新約我也跟房東逐條解釋,並修改成對雙方較公平的樣子,崔媽媽說他們也在努
力修改目前的定型化契約
其實就如同一開始講的,遇到好房東,契約根本就不重要,只是一但出問題的時候,這
範合約就是大家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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