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提前解約押金與違約金的問題
因為無法忍受室友生活習慣的緣故要提前解約,
合約有註明解約要在一個月前通知並繳一個月的違約金,
而當初押金是繳兩個月,
http://www.tmm.org.tw/pub/rent_041.htm
依照崔媽媽基金會這一篇,
如果我現在2月底提出要馬上搬離,
是否可主張用押金抵3月的租金跟違約金,
而無需在額外付錢?
現在房東要求3月份我還是要先付租金,
等3月底再退我一個月押金,
房東這樣說法有道理嗎?
(現在已搬離目前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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