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請問一下這個合約條例有問題的地方嗎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鄉民們!別爭了!!)時間9年前 (2017/05/08 22:32), 編輯推噓1(218)
留言11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小弟因為沒有什麼在外租屋的經驗 想求助一下版上的大大 最近看了一間價格和房間都還蠻滿意的套房,也和房東談好要簽約 後來房東用line和我說租賃契約是用內政部新制的定型化契約 並傳了契約書,以下是我比較不懂的地方 請問這份契約書有什麼問題嗎? 第四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 租金 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承租人若為續 租,前一年度已繳 之押金自本契約租賃起始日起轉為本契約押金。)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 及第 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 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之。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一、簽約預付:續租之承租人於簽訂 本契約之同時應預付定金新臺幣壹萬元整。(自 本契約租賃起始日起可抵付房租。) 二、水費:由出租人負擔。 三、電費:由承租人負擔。(每度新臺幣 4.5 元,承租人於入住前須預付電 費新臺 幣伍千元整,半年結算電費時多退少補。) 四、網路費:由出租人負擔。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租賃契約有關稅費、代辦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影響公 共安全。私人物品不得放置於公共區域。 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 方式 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若承租人違反規定而為使用, 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承租人應賠償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第八條 修繕及改裝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 另有約 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 修繕並 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 設,但不 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九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 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 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 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承租 人得按 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 提前終止租約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不得終止租約。 逕行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並賠償他方一個月租 金之違 約金。 2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 人。 第十二條 房屋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 他登 記。 前項房屋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 方未會 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 之相 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 折算)之違約金至 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押金)中 扣抵。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 於受讓 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擔保金(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 通知 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 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 支付。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而為使用。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為使用。 四、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 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 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第十五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 要時,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 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 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六條 遺留物之處理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承租人 返還房屋時,任由出租人處理。 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 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 任由出租人處理。 一、二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 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 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七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 應以本 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並得以簡訊或 line 方式為之;如因聯絡方 式變更未通知他方 致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他方第一次通知之日 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八條 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本契約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 3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二、向房屋所在地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房屋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解決之。 第二十三條 特約條款 一、屋內禁菸、禁養寵物。 二、承租人若未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前簽訂新約者視為不續租,則 出租人得 自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起帶人看房,看房前應事先知會承租人(得用 LINE 通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34.2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94253931.A.75B.html

05/08 22:45, , 1F
這不是應該找崔媽媽基金會嗎@@!?
05/08 22:45, 1F

05/08 23:02, , 2F
從第4條列到第23條, 基本上是除了簽約雙方和房屋座落
05/08 23:02, 2F

05/08 23:03, , 3F
地址整份都看不懂? 還是去找說文解字或是摟上講的催
05/08 23:03, 3F

05/08 23:04, , 4F
嬤嬤基金會看有沒有人要幫你逐條開釋.
05/08 23:04, 4F

05/09 00:16, , 5F
基本上沒啥問題,擔心的話就找專家再看一次
05/09 00:16, 5F

05/09 00:17, , 6F
你不懂的部分也太多了點,根本整份契約都不懂啊....XD
05/09 00:17, 6F

05/09 00:17, , 7F
契約有問題,其實可以和房東討論清楚,避免各自解讀
05/09 00:17, 7F

05/09 00:29, , 8F
你哪裡有寫出你比較不懂得地方? 契約書若有問題 那你就是
05/09 00:29, 8F

05/09 00:31, , 9F
中文不夠好 不夠好就跟房東討論啊 出問題難道是我們跟你
05/09 00:31, 9F

05/09 00:31, , 10F
討論解決? 契約書若有問題 你是質疑內政部囉?
05/09 00:31, 10F

05/09 00:32, , 11F
定型契約只會有不夠完善的地方 大家要求不同 問我們咧
05/09 00:32, 11F
文章代碼(AID): #1P485hTR (rent-exp)
文章代碼(AID): #1P485hTR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