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租約提前終止後,要跟房東收回租約嗎
各位板上大德們好
小弟最近租房子有遇到一些問題
單憑自己的淺薄法律專業尚未能解決
故上版來借助大家的經驗和專業
1.如果因故提前與房東終止租約,且押金與房租均處理完畢
是否需要向房東收回租約呢?或者當場進行銷毀
因擔心如果沒有收回租約,房東事後又拿契約主張我沒有履行相關義務
以及租約上有我的個資(地址和家人電話等),擔心房東惡意散播
又若上述假設成立,即房東必須將租約交還給我
若房東不願意交還或聲稱已經自行銷毀或遺失(真實性未知)
我需要以書面寫下房東聲明租約已遺失或銷毀等,
故房東不得再按租約進行相關主張,或者惡意散播合約上承租方之個資
若有相關散播行為造成承租方後續紛擾(如精神,經濟上之損害)
房東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並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因此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均由違約一方負擔。
最後再由雙方簽字。
想問以上契約是否有法律上拘束力,又或者需要再補充些什麼呢
2.另一個是有關簽字的部分,與我進行碰面的都是A,
A與我在合約上簽名時,都是簽B的名字,表示房子是B所有
那麼如果我與房東需要簽上述所說的房東不願繳還租約之聲明時
最後要簽字的話,應該請A一樣簽B的名字即可
還是也要連同A自己的名字也簽上去呢?
因為擔心A若只簽B,事後B表明根本不同意此事,
或者B表明A是無權代理進行此事,
擔心後續此聲明在法律上的效力會薄弱許多
以上幾點是我自己思考的地方,如有缺漏或者可以更完善的地方
再請大家協助,感恩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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