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書面契約屆期後 口頭約定之性質
各位版友好
幫友人代po合約相關問題
以下為第一人稱
前情提要:與房東簽訂半年租約至今年6/30,契約中載明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的租金,乙方決無異議。
2.洗衣機部分,如乙方租約未滿一年,由乙方負擔甲方部分購買費用,依比例計算。
於今年5月底 以line 提前告知房東會租到12月,至今未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另外11/1繳交房租及電費時,電費多算了,度數計到700度,因此與房東約定好之後未達
700度不需再繳電費。
發生情況:
今(11/6)日傳line告訴房東可能租到11月底,並表示洗衣機費用會算給他,問他多少錢
買的?電費超過700度的部分會再付給他。
我完整傳line內容如下:
「A先生好,因為一些原因我可能只能租到11月底,這邊想先跟您說一下。
因未租滿一年,在去年簽訂的契約中有寫到需負擔部分您購買洗衣機的費用,想請問您當
初購買是多少錢?
另外,11月電費算到700度的部分,假設至月底尚未達到700度,是否能依照先前計算的方
式將電費扣除在負擔洗衣機的費用裡?
假設有超過度數的話,我也會依照超過的部分付電費給您。
煩請您有空再回覆我了,謝謝您。」
房東回覆:「那租約未滿,押金...」(此為完整回覆,並未提到洗衣機買多少錢)
詢問問題:
如果以此一情況,我在6/30之後是否視為不定期租約,可以不被扣押金?
還是因為line已說會租到12月,所以屬於定期契約,依照先前契約內容提前搬離,我應賠
償房東一個月的租金?
因友人為首次租屋,因此請我幫忙問問看較有經驗的板友了,我會再轉知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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