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 原以社會住宅名義出租換租客後改一般租賃
標題打得不是很清楚,
我是房東,在上一位房客的時候轉作社會住宅,
也找了社宅包租代管的仲介來走流程。
但因種種原因仲介跟我說
「因為房客沒有完成申請租補的程序,所以沒有以社會住宅名義出租」
這個房客也沒有住滿約期一年提早解約。
但當時申請的公證補助、設備補助的經費都有入帳。
後續這個代管仲介就幫我找其他租客,
並告訴我,帶看完有興趣的租客都不符合社會住宅資格,
叫我用一般住宅的名義出租,並向我收取1個月的仲介費。
因我本身並無太多出租及租房的經驗,
再加上他沒有給我很多時間來諮詢就被趕著跟新房客簽約。
後續租客承租反映某些電器有故障,
仲介一律回應我買新的然後給我一個金額說是師傅或店家的報價。
其中某個電器故障的原因,還是之前該仲介找的師傅修理時的錯誤造成。
其實有點不理解我已經是要做為社會住宅的名義出租,
仲介沒有篩選資格讓不符合社宅資格的人承租是否有問題?
再來我與這個仲介並無簽約,只有在上一個房客時有簽一個委託。
那我要如何跟他解除關係?
不好意思新手房東,
還請大家多多包涵。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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