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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租屋糾紛] 請有法律知識的鄉民回答
共 2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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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戶籍法第58條規定:「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 由內政部另定之。」. 而內政部訂定的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人口應申報流動人口. 登記:二、除就學者外,暫住於出租之公寓大廈或公司、行號、工廠、礦場. 、社團及其所提供之住宿處所,其期間在十五日以上者。」. 上開辦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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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中我與男朋友搬進這間雅房(但我跟房東說他是我弟弟),. 而租金的瓦斯費跟電費度數部分,房東說一度四塊,但我考量到自身經濟因素,有跟房東商量一度減為三塊,瓦斯費一人150改為兩人150,房東也答應了......但是在租了兩個月之後,房東自己收到瓦斯費帳單,發現自己虧錢....就跟我們說要改回一
(還有52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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