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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有關退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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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個人見解,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一條其實只是重申法律規定而已,有損害當然要賠償,. 訴訟費用由敗訴醫方負擔也是法律本來就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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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打這樣其實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 =+. 這是我朋友發生的事情. 因為他害怕會有什麼法律的問題. 所以請我上來po文. 事情是這樣:. 他從大一就住在那裡,住到現在大四了. 合約從上次的96年7月1日到97年6月30日. 但是6/30後他還是繼續住著的。. 沒有告知房東說要繼續住或是搬走. 而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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