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退租的問題
標題打這樣其實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 =+
這是我朋友發生的事情
因為他害怕會有什麼法律的問題
所以請我上來po文
事情是這樣:
他從大一就住在那裡,住到現在大四了
合約從上次的96年7月1日到97年6月30日
但是6/30後他還是繼續住著的。
沒有告知房東說要繼續住或是搬走
而且還沒有簽這一學期開始的契約...
但是,在這兩天候補學校的床位候補上了
他想要住學校。
透過他爸爸跟房東的談話
房東說:不行,這樣要繳一年的房租給我。
然後今天他發現上學期的契約上面打了兩條
有一條好像是一般市面上買的契約都會有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
願聽從以甲方賠償損害
,如甲方因涉訴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
均應由乙方負擔。
另一條是房東自己加上去的
他說期滿無論是否繼續承租,均須於一個月前告知甲方。
但是,我朋友他並未告知
(房東也沒有過問)
想請問大家
就這兩條契約內容以及我朋友發生的狀況
如果他要搬離那裡,但是不想付房東要求的一年房租
有可能嗎!?
還有就是如果自己偷搬走會被告嗎!?
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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