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結案後被用另外的logo放在網路上

看板soho (在家工作SOHO)作者 (celia)時間11年前 (2014/07/22 22:14), 編輯推噓3(3029)
留言3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不好意思,這個案例想請問大家, 如果我們是廠商,將我們的商品找了一間工作室設計。 原本提案是要做完整的商品logo+攝影+形象+DM。 但是logo做完之後就發現彼此溝通不良,於是決定只做到logo跟攝影還有形象的部分, (錢都有按照完成的部分付款,照著當初的提案收費且對方說多少就是多少) 因為logo設計的真的不是我們要的,所以我們另外用了自己畫的logo。 隔了兩月之後,我發現工作室將我們的產品+我們的店名,用不是我們選擇的logo 放在網頁上面當作是他們的作品集。 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的案例,工作室是有權力用非廠商的logo放在網路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7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oho/M.1406038454.A.989.html

07/22 22:32, , 1F
你可以要求他們撤下來
07/22 22:32, 1F

07/22 22:32, , 2F
如果 Logo 是「註冊商標」,那麼他們需經過註冊商標持有人
07/22 22:32, 2F

07/22 22:33, , 3F
允許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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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33, , 4F
如果不是的話...那其實只能說是他們的自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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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37, , 5F
(非註冊商標的話,情理上你可以請他撤,但法理上站不住腳)
07/22 22:37, 5F

07/22 23:37, , 6F
謝謝兩位的意見,已經去信請工作室撤下了。
07/22 23:37, 6F

07/22 23:38, , 7F
其實無非只是覺得對自己的商品非常不尊重,但是又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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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8, , 8F
設計者可以因為是他們設計的而有所堅持不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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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3:38, , 9F
因為一google很快就看到了,怕對消費者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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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0:15, , 10F
覺得還好 證明他們的logo沒被採用 對他們不一定是加分 XD
07/23 10:15, 10F

07/23 15:50, , 11F
其實要看你們當初簽的合約有無規範這條?
07/23 15:50, 11F

07/23 17:23, , 12F
其實當初的合約並沒有規範到這條,現在的情況是他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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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7:24, , 13F
我們的名字,配上不是我們的logo放到自己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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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7:24, , 14F
可是我們的名字是有註冊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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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7:26, , 15F
因為去信對方堅持他們沒有錯,所以目前已經請律師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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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7:27, , 16F
處理中。只是覺得為什麼我們的商標要被利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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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7:27, , 17F
等律師看看怎麼說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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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15, , 18F
提問一下 不是有一些設計公司會自己拿市面上的品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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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16, , 19F
商品來幫他們做提案 作為作品集 但這沒有拿來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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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16, , 20F
只是呈現出自己幫某現有品牌or商品所做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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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17, , 21F
想知道為什麼原PO這個案例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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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28, , 22F
若是「商標」的話, 依據商標法第68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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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28, , 23F
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7/23 18:28, 23F

07/23 18:31, , 24F
所以如果是「商標」,那麼持有人已表示不同意,就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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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34, , 25F
(而如果不是商標的話, 其實可以自由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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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8:35, , 26F
(而如果不是商標的話, 其實可以當作自由創作而繼續留著)
07/23 18:35, 26F

07/24 14:12, , 27F
"有侵害之虞者" 這點好像需要提出證明?
07/24 14:12, 27F

07/24 15:54, , 28F
假設是商標的話, 一般會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先下架停用
07/24 15:54, 28F

07/24 15:57, , 29F
然後再由法官依據證據來決定是否侵權及判定賠償金額
07/24 15:57, 29F

07/24 15:58, , 30F
但在這裡(在這種非惡意侵權的情況中),一般會下架道歉和解
07/24 15:58, 30F

07/24 16:00, , 31F
畢竟不管告贏告輸,都耗時耗財,而且惡意侵權尚有刑事責任
07/24 16:00, 31F

07/24 16:09, , 32F
(而原PO既然已經有聯絡律師了,我想律師會給他具體的指示)
07/24 16:09, 32F
文章代碼(AID): #1Jpd6sc9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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