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務規範調整(針對個人資料部份)

看板soho (在家工作SOHO)作者 (銀色)時間9年前 (2017/03/09 14:26), 9年前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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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規修正至 5.2.0 版本,主要調整如下: 1. 增加「明指或暗示非本人的個人資訊」相關規範和懲處說明 - 禁止發表任何明指或暗示關於非本人個人資料的資訊 例如:→ xxxx: 他的 FB 在這裡 http://www.fb.com/xxxx → xxxx: 用他的 ID 去 Google 就可以找到了 上述違反者第一次水桶 30 日,第二次水桶一年,三次以上永久水桶。 板規修正至 5.2.1 版本,主要調整如下: (因應以前發生過的狀況,參見精華區 z -> 17 -> 18 落魄秀才書屋事件) 1. 應對需要揭露的其他網路資訊,可直接來信予板務, 由板務協助判斷是否適合發佈(或由板務代為發佈)。 另外回覆板友的疑問: → SmonSo: 這種資料不是公開的嗎..只是餵個google而已 03/09 14:13 → SmonSo: 嚴格講個資是她自己公開寫跟PO的啊 03/09 14:14 即便是他個人「公開於網路上」的資料, 也不代表任何人應該要從「事件本身」將焦點連結(移轉)至「個人」身上。 FaceBook 每個人的資料也是公開的,但是也不代表板務會允許 徵才 / 自介或任何文章內有其他人擅自披露別人的 FB 個人網址。 補充一則今天看到的訊息, 關於焦點被移轉至個人人身,失去就事論事的本質的實例: https://paste.plurk.com/show/2505591/ 希望大家能體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74.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oho/M.1489040770.A.81A.html

03/09 18:08, , 1F
記得個資法好像有一條是講就算網路上有公開但是非經允許
03/09 18:08, 1F

03/09 18:08, , 2F
還是不能經過收集而擅自公開,換個角度想好了,今天若是
03/09 18:08, 2F

03/09 18:09, , 3F
發生在自己身上還會覺得這是天經地義嗎?
03/09 18:09, 3F
※ 編輯: gpmm (114.44.174.35), 03/09/2017 20:58:31
文章代碼(AID): #1OmFM2WQ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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