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身心障礙兒童問題行為之種類與功能(1)
因為問題行為的內容太多,因此分開講,大家應該會比較好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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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當的社會行為及攻擊行為篇
較為常見之問題行為的種類及功能分為下列六種:
一、不適當社會行為
造成身心障礙兒童表現出不適當社會行為的原因,
主要原因可能是由於個體的認知能力低下,
或是在生活環境中,缺乏刺激以及適當的學習機會,
抑或個體本身的因素,導致其缺乏適當的社交技巧、不知道應該遵守的社會規範,
無法適應一般社會的行為模式,或是約定成俗的規範,
例如在公共場所自慰、脫衣物、以及不當的情感性行為(觸摸陌生人)、
歇斯底里的笑、大吼大叫、過度囤積物品或食物,
或是不當之對話言語。
值得注意的是,這與明明知道卻故意去做的反社會行為並不相同。
不適當的社會行為是指個體在公開場合中表現不合倫常的行為,
嚴重違反社會規範,或是侵害到他人的權利,讓個體無法融入團體、社會,
也無法被他人所接受。
Kazdlin(1990)將不當的社會行為分成外顯與內隱兩種,
外險是指個體公然與他人產生衝突,通常會造成看得到的傷害或破壞
,例如打架、吵架、搶劫或是破壞物品等;
而內隱是指外人看不到的行為,例如說謊、逃學。
Gresham(2001)認為不當社會行為的原因,可能導因於某些缺陷:
1.技巧的缺陷:
缺乏這方面技能的人,其認知結構中缺乏重要的社會行為,
或是不知道行為表現應該包含哪些重要因素。
2.表現的缺陷:
這類缺陷者和上類不同的之處,在於表現缺陷者雖然知道行為應如何表現,
但由於認知和情緒等干擾,因此表現的行為也有可能出現問題,
例如個體在某一情境可以表現出某社會行為,另一種情境卻表現不出來,
這就是表現的缺陷。
3.自我控制技巧的缺陷:
因為某些干擾刺激(如認知、語言、情緒等),導致個體無法學會社會行為,
例如因為焦慮、憂鬱、躁鬱,導致無法學會社會行為。
4.自我控制表現的缺陷:
自我控制缺陷的個體知道某種社會行為,但是因為干擾(如衝動行為)的出現,
以及自我控制的問題,導致行為無法表現在可接受的程度,
例如ADHD的個體知道應該如何與同儕互動,
但是衝動的特質導致他無法好好良好的與他人互動。
二、攻擊行為
攻擊行為是所有問題行為中最顯著的一項,
如果依照形式來看,可分為口語攻擊與身體攻擊;
而依照關連性來看,則可分為初級攻擊與次級攻擊行為。
初級攻擊行為包括:咬人、打人、踢人、捏人、抓人、丟物品、罵人等,
這些行為往往不會單獨存在,在行為進行的同時,往往還伴隨了其他不良行為,
例如不服從指令、尖叫、嘲笑別人、威脅他人、對他人漠視與忽略、不合作等。
而次級攻擊行為則是指由攻擊行為衍生出的其他行為,
例如干擾他人的各種行為(隨意碰觸他人物品、出聲音騷擾他人)、說謊、偷竊、
青少年犯罪(如幫派、勒索、竊盜…等)、易怒等。
而身心障礙兒童經常出現的攻擊行為則是推、捏、抓、踢、打、咬、摔東西等
初級的攻擊行為。
Gast 和 Wolery(1987)認為造成攻擊行為之原因可能為:
(1)為特定的情境因素(例如噪音、溫度);
(2)教學的內容過難;
(3)兒童未能習得合宜、可被接受的行為;
(4)經由觀察、模仿而習得此類行為;
(5)受到正負增強所造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攻擊行為除了表面上所看到的傷害外,它背後可能隱藏有溝通的功能。
張正芬(1999)也指出,造成攻擊行為的主因可能為:
希望獲得他人的注意;得到快感、逃避被要求做事情,
而當身心障礙兒童的攻擊行為出現後,往往也能讓其稱心如意,
這些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不僅會妨礙其本身的學習,更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並使個體自學習環境中被抽離,而影響其學習。
攻擊行為經常隨著課程的難度增加,以及情境的日趨複雜而跟著出現或增加,
因此教導身心障礙兒童學會表達「請幫忙我」、「我不會」等功能性的溝通方式,
才能有效降低攻擊行為。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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