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多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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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曾寄給大家的資料中,關於多障的定義). 鑑定原則與鑑定基準中指出:. 本法所稱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因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原則、基準。. ○不具連帶關係:所以說由於學習障礙功課不好,導致心情也不好,. 最後引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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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十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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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不好意思請教一個跟主題沒有很直接關係的問題. 其實這困擾我很久 根據這項法規的定義 是不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比如說 部分自閉症的孩子會有情緒方面的困擾. 那這樣他在定義上只屬於單純的"自閉症".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又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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