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重障礙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暱稱不見了?!)時間19年前 (2006/07/17 06:1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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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dwreck (小瑞可)》之銘言: : ※ 引述《liaowon (拉拉拉)》之銘言: 前文恕刪 : : 為什麼訂法規的時候 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 教育所提供的服務很多元 : 不會因為他拿的手冊而某些服務就不提供 謝謝jdwreck網友的說明,我想他/她已經說明的很清楚 但我想再補充一下 對於liaowon的問題,您提到"為什麼定法規的時候不能放寬為多障呢" 其實這問題可能又得再細分: 1.您所指的法規是特殊教育類法規,或是社會福利類的法規呢? 我在上一篇的回文曾經引用過"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特教類法規) 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規) 因為拿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不一定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需求(如患有地中海貧血) 接受特殊教育服務的學生,不一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如學障) 2.承上 其實只要學生通過特教鑑定,確定該生需要特教服務 在IEP上就必須將所有他所需要的"教育支援/資源"列入 教育單位也就依法提供相關服務 而您所提及的"這樣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其實,也就無須擔心了 但萬一該生除了教育上的需要外,在社會福利也需要政府的支援或補助 那麼是否協助該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身心障礙手冊or其他相關協助 則得視該生實際的情形,以及該縣市政府單位是否有經費能給予補助而定了 例如,該生為一學障生,但因為家境不佳,需要學雜費減免,或是交通費補助 : : 又譬如說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到底怎麼算? 一個因車禍導致智能障礙與視覺障礙的個案 我想視覺障礙大家比較能夠理解,爭議點在於智能障礙 我們來看看相關規定怎麼說 1.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三條規定智能障礙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 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    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2.DSM-IV Mental Retardation (1)一般智力功能顯著低於一般水準 (2)適應功能中如下述至少兩項同時有缺陷障礙. 這些包含:溝通,自我照顧,家居生活,社交/人際關係技巧,使用社區資源, 自我管理,功能性學業技能,工作,休閒娛樂,健康,以及安全維護. (3)十八歲以前即初發. 車禍會造成"智能障礙",我個人比較少在教育現場聽到這種說法 但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我想可能在醫學上會有不同的用字或說法 板上若有醫學專業背景的網友可以提供意見 有可能就如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腦傷"再加上"視障" (但視障是因為腦傷而導致的嗎?腦傷不是也會導致智能障礙嗎? 如果是因為腦傷而引起視障+智能障礙,那麼應該拿何種障礙類手冊呢? 我想很多時候必須看個案情形/家長心態而定了) 但若該個案是在上小學前發生車禍,造成了腦傷 (已符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格,不管當初家長為孩子申請的是多障or聽障or智障) 而腦傷會不會影響學習以及智力發展?當然可能 假設家長害怕孩子被標記等因素,而只申請"視障"的身心障礙手冊 在該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視障)的同時,能不能再申請智能障礙的服務呢? 當然可以,只要經過鑑輔會等規定程序,就能同時享有視障與智能障礙的服務 和他/她所持有的身心障礙手冊類別關係不大 但據我個人的經驗,一般鑑輔會在鑑定智能障礙類的學生時 通常會要求出示"智能障礙類"的身心障礙手冊 若家長堅持不申請,如同jdwreck網友所提到的標記問題 就要看特教老師如何突破家長的心防 希望家長能以學生的教育需求為第一考量了 個人看法,歡迎指教 -- Je pense ,donc je sui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6.45.14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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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36, , 2F
感謝二位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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