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多重障礙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暱稱不見了?!)時間19年前 (2006/07/16 08:4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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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love (貓頭鷹對長頸鹿說)》之銘言: : 該該和以前的同事聊了一下 : 突然對「多障」產生了問題 : 他說他的輔導老師跟他說如果小朋友有自閉症無論加上其他障礙類別 : 都要算在自閉症上 : 但是我們班的小朋友就不是這樣壓 : 他是自閉加智障可是領的是「多障」 : 我去查了法規 : 還是有點懷疑那位輔導老師的說法 : 請問有誰可以提供正確的建議嗎 : 感恩~~ 一,以教育法規來看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十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第十一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九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如果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礙類別"是由於"自閉症"所導致 則應屬於自閉症之分類 相反的,若這位小朋友的"其他障礙"並非由"自閉症"所導致 例如,自閉症加上聽障(聽障與自閉症並沒有"連帶關係") 這樣就可列在多重障礙之分類 二,以社會福利角度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 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1.視覺障礙者。2.聽覺機能障礙者。3.平衡機能障礙者。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5.肢體障礙者。6.智能障礙者。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8.顏面損傷者。9.植物人。 10.失智症者。11.自閉症者。12.慢性精神病患者。13.多重障礙者。 14.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1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者。 1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由教育法規與社會福利法規來看分類 可以發現:社會福利法規的身心障礙分類比較傾向"醫學領域" 而非"教育領域"之分類 如果仔細觀察,您可以經常在縣市教育局所舉辦的鑑輔會議中 發現教育局所邀請的"醫師",(若非經常出現在教育領域的會議中) 他們所使用的語言與稱呼會與學校中第一線教師的用法不同 對於特殊兒童的診斷與看法也會不一樣 這使得特殊兒童診斷在鑑輔會上有時會有"雞同鴨講"的情形發生 遑論一般自行開業的診所,所開出的診斷證明常常會造成家長與特教老師間的爭論 尤其是學期開始,很多學生家長拿著孩子的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入班 與孩子相處一段時日之後 卻發現孩子拿的手冊根本就是一種"誤診"與"誤導"! -- Je pense ,donc je sui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6.45.14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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