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10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np)時間13年前 (2012/07/19 02:59),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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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幾間學校代理教師招考簡章 提到要附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後來又看到某校簡章說: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關係...要這份文件 於是查詢一下該法規第27條第4款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 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 保護學生的立場可以接受 但也有看到有些學校並沒有註明是否錄取後再附上 如以後各校都在資料審查時就要求要有正本(不能取回) 那對考生負擔應該會更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6.2.48 ※ 編輯: maybetodo 來自: 124.6.2.48 (07/19 03:11)

07/19 09:25, , 1F
太扯了吧!這不能由學校方面請警察局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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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9:31, , 2F
法條內的規定"查閱"意義上比較偏向學校主動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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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學校作法卻變成考生要主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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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來就應該投書教育部反映此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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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10:08, , 5F
不要讓不合理變成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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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0:05, , 6F
徵才要求檢具良民證,如未針對特定對象,不涉及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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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0:10, , 7F
不過原po說若以後都要求附正本,的確也成負擔(100元*n)...
07/19 20:10, 7F
文章代碼(AID): #1G1mUEGS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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