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南區國中輔導活動Q.3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3/07/03 14:33),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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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確定為什麼堅持不改答案,但是我想會不會是這個原因: 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 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 解決其困難。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 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 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會不會是因為強迫入學條例是說 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寫的是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 引述《LOLred (小紅帽)》之銘言: : 剛剛聯絡到承辦人縣府陳小姐了 : 她是說 她們都已經把考生的疑義資料給教授 : 但是 對於這題 教授很篤定地確定 答案 "只有a" : 我無計可施了 明明法條都寫得這麼清楚 b 也對 : 教授藏身幕後 這樣一句話就讓我損失2分 : 想哭~~~ : 白紙黑字的法規都可以無視 @@ 厲害 : ※ 引述《s112273 (佳佳)》之銘言: : : 我也覺得太過份了...明明法規就有明確寫出來,而且他們不給分也沒給解釋, : : 教育裡面有一題是問關於句子的可讀性,在陳嘉陽的教概裡有明確列出它是屬於教學屬性, : : 這也沒給分,那認真讀書的人會甘心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2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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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更簡單的理由是:教授不認錯~ 自古 文人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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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民鬥不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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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讓我笑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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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7:24, , 4F
力量就是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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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qyNKSp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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