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私立學校教師身分及其法律上救濟管道
鑒於不少網友站內信詢問,相關私校離職及聘約相關問題,在此一樣給予大家建議,
如有錯誤也歡迎校正,在此先聲明不是在論戰,
有無教師證之教師及專任和代理教師之問題。
首先,承如網友所知,私立學校教師多以一年一聘,事實上就算是公立學校教師
也是一年一聘(教師法第3條、13條),只是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幾乎年年可以自動續聘而不用擔心學校不給聘書,
除非教師本身犯有教師法14條第一項各項規定。
回到私校聘約問題,首先先給予大家如何正確認知自己的教師身分別,
教師身分乃是以教師聘約上頭載記的為準(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而非辦公室的名稱或工作
內容(非導師就是專任)來認定,以下針對聘約上頭載記的教師身分別及其法條運用說明。
一. 編制內教師 (專任教師且一定領有教師證)
依法學校納保為<公保>且適用教師法所有條文。換句話說,法律上頭的權利與公立學
校正式教師,完全一樣,年年享有自動續聘的機制,不要再被私校唬住了,要聘與不聘完
全看學校心情。除非犯有教師法14條第一項之各項規定,所以當學校對您做出,停聘、解
聘及不續聘等措施,諮詢與申訴對象為<教育部>或<國教署>而非勞工局。
因此,私校正式編制內之教師,不能也不行依向勞工局申請失業給付,因為所投保的保險
並非勞工保險,依法學校只能給予編制內專任教師以下的5種處置,停聘、解聘、不續聘
、資遣及退休。
二. 編制外教師(代理教師,未必領有教師證)
依法學校納保為<勞保>且適用<代課代理教師聘用辦法>和<勞基法>所有條文,
只是<不>適用教師法全部條文,尤其是第3條與13條。換句話說,代理教師沒有年年享有
<自動續聘>的機制,當然學校就可以高興就給聘,不高興就不給聘。
所以,當私校不給聘時,諮詢與申訴對象為<教育部>或<國教署>或<勞工局>均可。不給聘
時,依法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失業給付,因為所投保的保險為勞工保險,當然不少學校不願
意開立<非自性離職>的部分,屆時可以請勞工局介入。
當然,編制外教師如要依法提起相關救濟,亦非不可,只是當您救濟結果下來後,
聘約通常也已經到期,較無實質幫助。
以上兩種方法提供給老師們作參考,尤其是在私校任教多年的老師們,
更應清楚其救濟管道。
希望有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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