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 97學年度以前師資生不能選新制半年實習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時間5年前 (2020/10/10 15:11)推噓6(6推 0噓 9→)留言15則, 7人參與討論串1/1
重點摘錄:
97學年度以前(不含97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尚未完成教育實習者
因為超過10年學分抵免期限不能選新制半年實習(先考試再實習)
只能選擇舊制半年實習(先實習再考試)
且必需在112年6月前通過教師資格考
否則只能重新參加師資生甄選重修教育學程
ps.原函最後1點雖然寫113年1月31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但師培法條文是寫113年1月31日前依舊制取得教師證
因此最後1次教師資格考應是112年6月
實習最後期限為111學年度上學期(111年8月~11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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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6919
聯絡人:林慧雯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所詢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
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先申
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9年9月3日屏大師培字第1094100323號函。
二、查本部107年6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83599號函,係
函復學校所詢108年教師資格考試報考資格問題,主要鼓勵
師資生採行新制積極參加108年共辦理2次之教師資格考試。
三、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9點第1款第
6目明定教育專業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年限為申請日最近十
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及第10點明定97學年度前已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或依師資培育法第
12條或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修習課程,取得第二張教師證
者,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最新課程版本採認,係
考量知識半衰期及以培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需
師資之必要做法。
四、又108年9月2日召開「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畢業師資生
隨班附讀相關原則會議」決議,97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
格者,如採行新制,應依申請日課程版本,其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採認抵免超過10年之學分將失效,且不得隨班附讀。
五、故97學年度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
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
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
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正本:國立屏東大學
副本: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國立屏東大學除外)
教育部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6919
聯絡人:林慧雯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1404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本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之
說明四及說明五,所稱「97學年度以前」不包含97學年度,
特此說明,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
諒達)續辦。
正本: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副本:
檔案下載:
https://tecs.ntcu.edu.tw/news_view.php?sn=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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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ari900916 (1.171.116.117 臺灣), 10/10/2020 15: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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