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 2004年修正的師培法第2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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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ybetodo (np)時間12年前 (2013/06/15 10: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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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師資培育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二二條.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
(還有109個字)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bcue (陽光稻穗)時間12年前 (2013/06/15 09: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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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請問各位老師. 約2004年修正的師培法第22條規定. 到現在還適用嗎?. 也就是說:. 在偏鄉地區只要任滿五年. 就可以取得一般地區的教師證書. 不需要再經過一年的實習. 也不用補修教育專業課程. 不知道此條文現在是否還適用?. 或是有哪幾個網站我可以查詢得到呢. 麻煩各位老師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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