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增資後減資 屬變相分配盈餘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公司將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轉增資後不久,如再減資,並將減資的
現金發還給股東,屬變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應核課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查獲某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給股東後,在第二年再辦理現金減資,因各
股東領回的現金,未依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而對各股東補課所得稅、並按所漏稅
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中區局表示,這家公司是利用84年度出售土地增益轉列的資本公積,在85年底提撥6,500
萬元辦理增資,接著在86年4月決議減資2,500萬元,並以即期支票發還股東。
中區局認為這家公司是以辦理增、減資方式,變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而按股
東持股與資本公積配股比例歸課各股東的86年度營利所得。
中區局說,這家公司股東雖均主張減資是原始資本的減資、為原始投資額發還,並非按股
東持股比例減資,應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並提起訴願及訴訟。但理由被財政部、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先後駁回。
中區局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家公司的作法,實質上屬於股利的分派,自應依法
課稅。
其次,股票表彰的股權應相同、不應有所差別,公司法第168條第一項規定減少資本依股
東持股比例減少,應指依各股東全部持股一律以一定比例減少,並非僅可選擇減少原始股
本,而未及於增資股票。縱使股東會決議減資部分是原股東的出資資本,也違反前述規定
而無效力。
【2004/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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