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增資後減資 屬變相分配盈餘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18 02: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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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公司將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轉增資後不久,如再減資,並將減資的 現金發還給股東,屬變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應核課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查獲某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給股東後,在第二年再辦理現金減資,因各 股東領回的現金,未依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而對各股東補課所得稅、並按所漏稅 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中區局表示,這家公司是利用84年度出售土地增益轉列的資本公積,在85年底提撥6,500 萬元辦理增資,接著在86年4月決議減資2,500萬元,並以即期支票發還股東。 中區局認為這家公司是以辦理增、減資方式,變相分配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盈餘,而按股 東持股與資本公積配股比例歸課各股東的86年度營利所得。 中區局說,這家公司股東雖均主張減資是原始資本的減資、為原始投資額發還,並非按股 東持股比例減資,應無課徵所得稅問題,並提起訴願及訴訟。但理由被財政部、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先後駁回。 中區局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家公司的作法,實質上屬於股利的分派,自應依法 課稅。 其次,股票表彰的股權應相同、不應有所差別,公司法第168條第一項規定減少資本依股 東持股比例減少,應指依各股東全部持股一律以一定比例減少,並非僅可選擇減少原始股 本,而未及於增資股票。縱使股東會決議減資部分是原股東的出資資本,也違反前述規定 而無效力。 【2004/03/17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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