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技術作價入股 不能免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7)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既已「約定作為股本
」,性質上已不符合免稅條件,並無所得稅法國外技術報酬免稅的優惠。而且,基於課稅
公平原則,對於我國企業引進國外技術給付的權利金免稅優惠,財政部亦認為需要重新檢
討。
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日前表示,「財政部與經濟部已經同意修改審查原則,給予技術入股
廠商免稅待遇。」財政部昨天傍晚發布新聞稿說明。
財政部指出,公司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一般有二種情形,包括
股東實質移轉該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給被投資公司,這種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一種是股
東只授權被投資公司使用該等無形資產,這種為權利金所得。
業界質疑外國公司提供無形資產授權我國企業使用,並以之抵充其應出資股款時,能否適
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給付國外權利金或技術報酬免稅,財政部認為,外國企業提
供無形資產授權我國企業使用,並抵充股款者,因其已「約定作為股本」,性質上已不符
合免稅所得的條件,並無免稅優惠的適用。
根據審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的免稅案件,由財經兩部報經行政院備
查的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企業,並「約定不作為
股本」而取得一定權利金或報酬者,准予免稅。
財政部說,外國企業提供無形資產作價抵充股款,即已約定作為股本,因此並不符合稅法
規定,相對亦無免稅之適用。
財政部同時強調,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免稅規定實施至今已30餘年,有關我國企業
引進外國公司技術所給付的權利金或技術報酬免稅優惠,是否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政策需
要,亦有進一步通盤檢討的必要。
【2004/03/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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