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課稅 有助維護租稅公平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組副組長許春安昨(29)日表示,公司或個人以專利權、商標權等專門技
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財政部規定應從今年1月1日開始,視為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是回
歸所得稅法第9條的精神,有助維護租稅公平。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並非
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或損失。
許春安說,商譽、商標權與專利權等專門技術在公司資產負債表上,是以「資產」來表現
,其性質就是一種財產。換言之,如果買賣不動產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課稅,買賣專利權
、商標權若享有免稅,就是不公平。
許春安表示,財政部在69年所做的行政命令,也並非准許專利權等資產作價投資所得可以
免稅,只是將課稅時點延後到轉讓交換來的股票出售時再課稅。但是,就課徵實務而言卻
會產生困難,包括時間對稅捐機關十分不利。因為一項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時間往往超過十
年,稅捐機關若無法全程控管,就會造成課徵盲點,並讓專利權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
,根本課不到稅。
就稅法基本精神而言,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應該在轉換為股票時,按照約定的
轉換價格扣除該項專門技術的相關費用,包括開發費用、申請費用、律師或代理權費用等
之後的餘額,依照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申報繳稅。不應拖延到轉換的股票日後再移轉時才
課稅。
至於外界認為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一旦課稅,將會影響投資,許春安認為是多慮。他說,財
政部在決定要對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換股行為課稅前,曾經調查包括園區事業在內的業者
與會計師,就此一措施可能產生的反應。根據調查結果,以科學園區的為例,目前採取無
形資產作價投資的金額,約占園區總資本額的1.1%,比例並不算高,影響應不算太大。
許春安表示,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的所得,超過成本部分,須課徵所得稅,只是回
歸所得稅法的精神,並非增加納稅人的稅捐負擔。這項規定已經從今年元月1日開始實施
,財政部是經過縝密的考量,認為合乎稅法的規定才會發布實施,未來企業以股票交換技
術、專利、商標等智慧財,都應該要配合新規定做帳務處理。
【2004/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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