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非常規交易查核方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3/30 20: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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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 鑫 稽徵機關查核關係企業間交易,是否藉由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必須 先找出可比較的「營業常規交易及其交易價格」。 我國財政部於民國93年1月,修正增訂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4條之1,其中第1項規定,稽徵 機關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查核關係企業間交易時,得依下列方法依序適用,推算常規 交易價格: 1、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按非關係企業間相同或類似交易的未受控制交易價格,推算常 規交易價格。 2、再售價格法:按再銷售給非關係企業的售價,減除合理費用及利潤後的金額,推算常 規交易價格。 3、成本加價法:按來自非關係企業的購入成本或自行製造的實際成本,加計合理費用及 利潤後的金額,推算常規交易價格。 4、其他財政部規定的方法。 我國上開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4條之1第1項規定,與中國大陸於1991年6月發布的「外商投 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我國稱為關係企 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所謂「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作價 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1、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 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又稱可比非受控價格法)2、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 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又稱再銷售價格法) 3、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又稱成本加成法)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相比較,幾 乎是完全一樣的。 而不論是我國「營所稅查核準則」抑或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 細則」,針對關係企業間非常規交易,所導入的「公平獨立核算原則」,均是師法「OECD 移轉訂價指南」所訂可行方法中的「傳統交易基礎訂價法」。 至於「OECD移轉訂價指南」所訂的另一系列可行方法:「交易利潤法」(包括交易淨利潤 法以及利潤分割法等),在「傳統交易基礎訂價法」所訂的三種方法(可比較未受控價格 法、再售價格法、成本加價法)均無法採用時,是否得以援用乙節,我國目前授權財政部 規範;而中國大陸則是直接規定:「在傳統交易基礎訂價所訂的三種調整方法均不能適用 時,可採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進行調整,如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淨利潤法等。」 (系列四)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3/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203
文章代碼(AID): #10QMw9z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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