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虛增資本 負責人判刑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發現部分公司的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繳納股款,或在
增資登記後即將股款退還股東,除設算出資人利息收入外,也通報經濟部移送法院審理。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近期查獲部分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繳納股款,而由負責人以其個人舉
借資金替股東繳款,或公司在完成增資登記後就將所收股款發還給股東,違反公司法第9
條。
中區局審二科官員表示,90年修正的公司法對利用「人頭」、虛增資本等刑責已加重,經
營者不可不慎。而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這類情形都會設算提供資金者的利息收入,併
課其所得稅。
官員舉例說,稍早有一家公司為進入知名的連鎖便利商店銷售體系,取得販售其飯糰權利
,在短期內兩度虛增資本,因資本登記不實,經查獲、通報經濟部移送法院審理,其負責
人且遭判刑。營造廠因有分級承包工程等規範,也常有這類情事。
中區局提醒代理記帳業者、會計師,切勿貪圖少數資金利息或業務收入,而協助公司虛列
股本,以免被查獲時補稅送罰。
另一方面,中區局已將年輕人擁有大額資金或財產急速增加,老年人在重大傷病期間財產
大額減少,未上市櫃公司股權以顯不相當價格移轉,及未辦健保的美容整型醫師等列為個
案調查重點,選案深入查核,並視需要報部核准調查其資金流向,防止逃漏。
【2004/04/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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