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駐國外子公司領台灣薪資 傾向課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12)日指出,國內企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派赴國外長駐的工作人員
,取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所得,財政部傾向不能比照國外分公司或辦事處的長駐人員,享
有台灣母公司給付薪資視為境外所得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援用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38條規定指出,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兩個會計帳務完全獨立
的個體,國外子公司人員即使領取台灣母公司支付的報酬,因為勞務提供地並非在台灣,
台灣母公司支付的報酬只能算是其他所得,或營利事業的贈與,不能算是薪資,依法須課
稅。
不過,會計師對此不表認同,認為其中仍有爭議。一名會計師指出,國內母公司在國外設
立子公司,派赴國外的長駐人員,因為要維持國內勞健保的福利,在派駐國外後一段時間
仍會回台定居,國內母公司支付薪資給子公司駐外人員,是可以理解的情形,財政部認為
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母公司不應支付一筆應由子公司自行支付的薪資,並非全然有理
。
包括台北市國稅局在內的國稅機關,對於這類子公司派駐國外人員的所得,視個案情形不
同,目前有不同的見解,部分國稅局視駐外期間長短,將之視同出差,認屬為中華民國勞
務提供地的延伸,仍要課徵所得稅。因此已有多起案件,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希望獲得免
稅判決。
財政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母公司沒有義務代國外子公司的員工支付薪資,若母
公司確有支付薪資的行為,也不能列為薪資費用,要改按其他科目入帳。
依據同法第38條規定: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台灣母公
司若支付國外子公司駐外人員的薪資,亦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除了國外子公司駐外人員取自台灣母公司的所得課稅仍有爭議之外,財政部表示,台灣母
公司在國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其長駐國外人員,取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所得,才可以
視為境外所得不必課徵所得稅。
【2004/04/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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