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中債權 可抵繳遺贈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4/20 03: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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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訴願會指出,納稅人欲以尚在行政救濟中的債權,抵繳遺產或贈與稅,而這筆債權 如果已經稅捐機關列入課徵標的,稅捐機關即不得以債權尚在行政救濟程序為由,拒絕納 稅人的抵繳申請。財政部訴願會依此理由撤銷高雄市國稅局原處分,二名納稅人提行政救 濟可望獲平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能證明一次 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准以課徵標的物或 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遺贈稅法規定的應納稅額,並不以行政救濟是否已經確定為要件。 因此當納稅人以尚在行政救濟中的課稅財產申請抵繳,稅捐機關不宜拒絕。 高雄市有二名納稅人,被高雄市國稅局在86年時核定應納贈與稅各為2,389萬元與198萬元 。二人因為以現金繳稅有困難,在88年間申請以贈與標的物「債權」抵繳贈與稅。結果被 高雄市國稅局在同年回復准予暫時受理,但需等債權的行政救濟確定後,應納稅額若在30 萬元以上時,才可以辦理抵繳登記。 高雄市國稅局的理由是,贈與稅課徵與否及數額既然未確定,為避免核准抵繳之後,與本 稅部分救濟結果不同,造成矛盾,因此認為應等有爭議的財產確定應納稅額之後,再辦理 後續的抵繳手續。 由於訴願人主張要求稅捐機關應受理抵繳申請,並配合與案件相關的營利事業辦理清算手 續,與債權移轉登記為國有的手續,希望國稅局能夠儘速受理其抵繳申請。訴願人並認為 ,稅捐機關有擴大適用財政部所發布有關實物抵繳行政命令的嫌疑,且不同意立即受理實 物抵繳的申請,亦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財政部訴願會受理本案後,同意訴願人的看法,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並未要 求納稅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其遺贈財產的應納稅額需以「行政救濟確定」者為限,稅捐機 關認為須待確定後再辦理抵繳手續,有違反法律之嫌,並不適宜,依此要求稅捐機關應重 行做適法處分。 【2004/04/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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