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執行員工認股權 要補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上周五(4月30日)完成員工認股權證課稅原則,去年曾經執行員工認股權者,今
年7月底前須補申報所得稅。財政部亦要求發放員工認股權的公司,6月底前須開出免扣繳
憑單,國稅局將進行輔導課稅。
財政部強調,今年5月底前,去年曾經執行員工認股權者,仍須先申報員工認股權執行所
得以外的綜合所得稅,7月底前再另就員工認股權的執行所得,單獨辦理補報、補繳所得
稅。
由於92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經自5月1日開始受理申報,財政部最快將在今(3)日發布相關
課稅規定,以便去年發生員工認股權差價所得的民眾可以適用。
財政部長林全上周五下班前,核定有關員工認股權證的相關課稅原則,這項行政命令明確
指出包括員工與企業在內的稅捐執繳規定,包括:
一、員工部分: 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執行日的執行價格,與員工認股權證取得成本間的差額
,視為其他所得,並在執行年度申報所得課稅。
由於92年度所得稅申報已經開始,為免員工來不及申報該項所得,財政部同意以發函日的
三個月內做為申報緩衝期,即只要在7月31日以前申報者,即不視為短漏報或逾期申報。
二、企業部分: 其發放員工認股權證的酬勞成本,可以按照會計發展基金會在今年1月1日
發布有關酬勞成本的會計處理原則,自行在公平市價法與內含價值法兩者之中,選擇一種
計算費用列報,財政部不再另按稅務會計原則調整。
可以認列員工認股權證酬勞成本的對象,以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的員工為限,若子公司員工
取得員工認股權證,總機構不得列報酬勞成本。
【2004/05/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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