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信託課稅之探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22 04: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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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維惇 有關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待受益人確定後,需否歸戶課徵受益人所得稅問題, 茲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信託成立時 1.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信託契約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4項規定,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 利價值,於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扣繳率(20%)申報納稅。 2. 委託人為個人的信託契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贈與給受 益人,應按同法第24條之1規定申報課徵贈與稅。 二、 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3項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費用後,以受託人 為納稅義務人於第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為20%。依財政部9 3.4.5台財稅第0930452146號函釋,即為最終稅負,尚無待受益人確定後重新核課規定。 其依第89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的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1. 孳息非屬股利時,其最終申報納稅稅額為20%,例如租金、利息,受託人取得的所得已 扣繳稅額10%,受託人於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的扣繳率20%申報納稅,其已扣繳稅款10% 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實際再繳納10%稅款。 2. 孳息屬股利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由受託人將獲配 股利淨額併同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於92條之1規定期限內填發股利憑單予受益人。 依此規定受託人於71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扣繳率20%申報納稅,其受益人可扣抵稅額可否 減除,法令規定不明,如果可扣抵稅額高於申報納稅稅額,可否退稅,亦有爭議。 綜上,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行為,扣繳率20%即為最終稅負,尚無待受益人確 定後重新核課規定。茲再例示其租稅負擔。 例:某甲適用稅率為40%,名下的1億元股票辦理股票信託,約定將孳息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指定為「將來出生的小孩」期間為一年,當年度股利收益為10%。 1.贈與稅申報。以目前折現率估算,他益部分收益約100萬元,以現行規定,贈與稅免稅 額100萬元,即免徵贈與稅。 2.綜合所得稅。1,000萬 X 20%=200萬。股利所得含有可扣抵稅額如果可減除應納稅額, 將減少應納稅款,未信託前原應繳納稅款為400萬元。(獲利1,000萬X40%稅率) 以上關於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課稅問題,本文僅就現行稅法相關規定說明如前 ,謹供參酌。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會計師及葉劉順裕資深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 一、三刊登) 【2004/06/2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2.16
文章代碼(AID): #10rq4D5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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