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實務》以實質課稅反制不當租稅規劃(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30 08: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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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維惇 為反制捐地節稅的不當行為,財政部於92年4月9日台財稅第0910456306號函釋,對贈與人 假藉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行為,係在92 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 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又對個人捐地節稅在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的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 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當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的租稅規劃在贈與稅及所得稅方面已有堵漏規定之後,坊間又 見納稅人利用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應課稅土地,透過共有再行分割,拉高應稅土地成本 ,再將應稅土地移轉,藉以減少土地增值稅之租稅規劃;此次,財政部快刀斬亂麻,於93 年8月11日以台財稅第09304539730號函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土地稅法第28條、第31條 規定,以分割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 這類租稅規劃,採取即時反應政策,避免形成擴大效應。 關於實質課稅原則的意涵,財政部曾參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7號、506號解釋,於 92年7月2日以台財稅第0920453519號函釋略以:「因課稅對象的經濟活動複雜,難以法律 加以完整規定,故為實現衡量個人之租稅負擔能力而課徵租稅之租稅公平主義,並防止規 避租稅而確保租稅之徵收,在租稅法之解釋及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上,如發生法律形式、 名義或外觀與真實之事實、實態或經濟負擔有所不同時,則租稅之課徵基礎,應著重於事 實上存在之實質……對於在經濟實質上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者,雖行為人蓄意使外在之外 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要件,仍宜對其課稅。」。 另最高行政法院82年判字第2410號判決亦闡明,有關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的認定,應以 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會計師及賴三郎資深副總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8/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41
文章代碼(AID): #11CdJPi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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