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營業稅課稅範圍 進口勞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10/01/29 00:4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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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guey (aguey)》之銘言: : 問題:為何營業稅法第1條課稅範圍,獨漏"進口勞務"?? : 討論:(以下皆指"營業稅法") : 1.進口勞務應如何定義 : 2.若不包含於第1條課稅範圍,是否代表"免稅" : 3.從第36條便可知,"進口勞務"需課稅(台財770661420) : 4.若需課稅,課稅主體為何?(誰是納稅義務人) : 5.從第4條第2項第1款:銷售勞務係指ROC境內提供或使用,何謂"國內"使用 : (即可代表可能非屬境內提供),為何以此定義=>已暗指"進口勞務" : 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教,謝謝!!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第 3-1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第 36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 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繳納。 ---------------------------------------- 簡單歸納如下: 1.並非第1條課稅範圍獨漏"進口勞務",君不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以只要在ROC境內銷售勞務,即該當繳納營業 稅。 2.依第2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一、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三、外國之 ^^^^^^^^^^^^^^^^^^^ 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 ^^^ 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 ^^^^^ 代理人。 ^^^^^^ 次依第4條2項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故而,只要營業人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即為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勞務。亦即只要勞務之提供或使用之二端其中之一係在中華民國境內,即 構成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至於勞務之提供人為國內或國外,在所不問。 至原po所關心之納稅義務人,已如上述。 3.既然已包含於第1條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當然代表「應稅」而非「免稅」。 4.至「國內使用」,例如:從網路下載音樂歌曲創作、電腦軟體、國際海纜電話在 國內撥打發話......均屬之;上述勞務之提供地可能在國內亦可能在國外,但只 要(下載)使用地在國內,即該當「國內使用」必須課徵營業稅。由此可見,如3. 所述只要勞務之提供或使用之二端其中之一係在ROC境內,即構成在ROC境內銷售 勞務,即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5.同理,第3條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二;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故而,視為銷售之概念,不僅於銷售貨物適用之,於銷售勞務亦適用之。 ----------------------------------------- 以上供參,倘有謬誤,尚請方家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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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M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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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24.55 (01/30 01:50)
文章代碼(AID): #1BORtqpK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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