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稅局:港商由房東開發票 違法遭罰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16年前 (2010/02/22 18:03), 編輯推噓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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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是國稅局官員表示.....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2日電)HANG TEN等業者遭國稅局認定逃漏稅,台北市國稅局官 員今天說,HANG TEN等4家港商是經營主體,卻透過營業點的房屋所有人開發票,已經違 反營業稅法,所以遭罰。 HANG TEN等4家知名平價服飾店,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被國稅局以「逃漏稅」處罰新台 幣5億元,4家港商雖都向行政法院打官司救濟,但都敗訴。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漢登等業者在門市賣東西並且收錢,所以經營主體是漢登等業者, 但漢登等業者並沒有向消費者開發票,而是由房屋所有人成為營業主體,開發票給消費者 。 官員說,整個事情如同一種三角關係,首先是消費者買東西,其次是漢登等業者銷售貨物 ,最後是房屋所有人開發票。既然是漢登賣東西給消費者,並且把錢收走,這就是最明顯 的交易事實,按照營業稅法規定,漢登就是經營主體,應該由漢登等業者開立發票給消費 者。 如果以消費者購買一件100元衣服為例,漢登等業者的交易模式是,房屋所有人開100元發 票給消費者,漢登等業者開了80元的發票給房屋所有人,漢登等業者另外付給房東20元的 房租。 官員說,漢登等業者的作法已經混亂交易事實,因為房屋所有人根本沒有賣東西,不應該 由房屋所有人開發票,而是應該由漢登開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稅法的規定很簡單,「誰賣東西、誰收錢、誰就負責開發票」,至於業者 和房屋所有人之間的約定,那是另一個交易事實,不能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一旦混在一 起,就會出現漢登漏報20元的銷售額,只開80元的發票給房東的情形。 對於漢登等業者認為是比照百貨公司的作法去做,官員表示,如果漢登等業者要比照百貨 公司經營模式,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且必須申請核准,但是漢登等業者都沒有申請核准 。 官員也表示,如果要按照百貨公司的經營模式,漢登等業者必須是百貨公司、是股份有限 公司,並且是經會計師簽證或者使用藍色申報書,但是漢登等業者並未合乎相關規定。 至於漢登等業者的作法是否讓稅收變少?官員說,稅收是否變少,並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 神,營業稅法的重要精神是根據交易事實與經營主體課營業稅。 官員表示,如果以賣1件衣服銷售額100元來說,漢登等業者只開80元發票給房屋所有人, 所以漏報20元的稅款。這部分因為漢登等業者沒有承認違法,所以未適用減免處罰,遭罰 3倍。 官員說,其他如漢登等業者給房屋所有人20元租金,房屋所有人應該開發票給漢登等業者 ,作為報稅用,但都沒有開出,這部分遭罰5%,再加上其他違法部分,共罰3.1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23.75 ※ 編輯: Arens88 來自: 124.11.23.75 (02/22 18:10)

02/22 23:55, , 1F
專櫃=/=合作經營.二者經營主體和收款人完全不同.怎可類比?
02/22 23:55, 1F

02/23 08:44, , 2F
就算採信Hang Ten的說法好了, 最後那兩句話也一定要罰啊~~
02/23 08:44, 2F

02/23 11:02, , 3F
此案國稅局說漢登自行收款,但是信用卡消費不太可能是漢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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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11:05, , 4F
自行收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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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0:03, , 5F
信用卡收單後銀行還是把帳款轉入該帳戶.其與自行收現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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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0:11, , 6F
難不成合作店開發票,卻使用漢登的刷卡機?
02/24 00:11, 6F

02/24 00:12, , 7F
或者是使用合作店的刷卡機,銀行將款項匯入漢登的戶頭?
02/24 00:12, 7F

02/24 00:23, , 8F
98判1061理由四(一)倒數14行到(一)結束,有交待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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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0:24, , 9F
有漢登自己收(人員也是漢登的),也有由合作店收再交給漢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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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8:28, , 10F
嗯!這我有看到,只是對國稅局一直強調收款人為漢登覺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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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8:30, , 11F
怪,如果漢登是將全數款項收回,再將合作店利潤匯回,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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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卻為銷售給合作店,與金流應不相符,這麼多年會計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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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08:33, , 13F
查帳人員都不會覺得有問題?還是發現有問題的人跑去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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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09, , 14F
漢登的作法的確是很怪,支付給合作店的錢,也不像一般租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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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27, , 15F
定額,而是按銷售額比例。若虧損合作店也不分擔.. 如果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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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虧損,主張是隱名合夥,一方出房子、一方出人及貨,降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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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29, , 17F
較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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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30, , 18F
但是漢登的契約書是看不出合夥,救濟時也未作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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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43, , 19F
其實如果生意不好,合作店分到的利潤不足以支付開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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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就等於分攤虧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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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52, , 21F
主張隱名合夥,應該類似財政部0910453902函示合作店經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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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53, , 22F
態,若由漢登自行收款,則屬漢登之銷貨,由漢登開立發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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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55, , 23F
消費者(這函釋該不會就是漢登的案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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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 12:57, , 24F
實務上公司的經營模式很多都是處在會計原則及法令的模糊地
02/24 12:57, 24F

02/24 13:07, , 25F
帶,漢登若事先發函財政部釋示,也不會有今日之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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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WbQFq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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