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 今天向國稅局發問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3年前 (2013/06/20 15:0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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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問題一、甲父民國90年去世,留有配偶丙、A子、B子、C子共四名 繼承人。C子於民國102年去世,但甲父至今仍有存款及股票尚未辦理 繼承。(甲父死亡時存款100萬、某股票100股,C子死亡時甲父的原 有存款加上利息變成120萬,某股票除了原股數外加上股利變為130股 。)問C子申請遺產稅時,除了C子本身的財產外,甲父尚未辦理繼 承的財產部分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答:一、甲父的遺產稅申報為甲父死亡時的存款100萬、某股票100股 甲父死亡時的時價。 二、C子的遺產稅申報(由C子之繼承人申報)甲父的原有存款 加上利息變成120萬的4分之1,某股票130股C子死亡時的時價的4分 之1。(股數若無法整除,算至小數點後一位或兩位。另外C子對甲 父遺產的民法應繼分為4分之1。) 問題二、甲去世,民國102年時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已辦理完畢、其過戶財產明細等資料已經過國稅局核可。配偶為了 財產規劃因素,何時可以將其財產贈與給其子女會比較好? 答:為避免時間爭議上的問題,建議於民國103年1月1日後配偶可利 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來贈與給子女。(不建議在民國102年間 這麼做。) 問題三、民國102年乙子向甲父購買不動產,為二親等買賣。且乙子 實際上依買賣契約的約定,給付給甲父全額的買賣價金,並有資金 流程,經過國稅局審核無須繳納贈與稅。甲父為了財產規劃因素,何 時可以將其存款贈與給乙子會比較好? 答:一、為避免時間爭議上的問題,建議於民國103年1月1日後甲父 可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來贈與給乙子。(不建議在民國102 年間這麼做。) 二、甲父如果有配偶的話,由於夫妻間贈與不課徵贈與稅,甲父 可先贈與給甲父之配偶,再由甲父之配偶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 萬元來贈與給乙子,這樣子就能不必繳納贈與稅,而移轉甲父440萬 存款給乙子了。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36.230.55.52 (06/20 15:25)

06/21 18:42, , 1F
請多問幾個人及單位~稅務員流動很大,程度也是有差滴
06/21 18:42, 1F

06/21 20:25, , 2F
真的...我家這邊轄區最資深的也才4年,多的是1到2年經驗的
06/21 20:25, 2F
就是因為問過國稅局地方分局,得到的答案有點奇怪,所以才往 上問。(各位也可以問問你當地的國稅局看看。) 真要申報像問題一的實際案件的話,我還是會與實際承辦人員先 討論的。 稅務算是沒幾個人想待的職位了,流動性極大。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220.137.208.212 (06/21 20:40)

06/22 18:53, , 3F
二,三 不必麻煩,隨時要處分都可
06/22 18:53, 3F
當年度贈與給他人,次年度1月1日後再由他人贈與給子女或乙子。 這樣子,我覺得比較不會有爭議性。 遺贈課的承辦人員對法律及對實務的見解常常差異極大,採取行動 前先多問幾個比較安全,也儘量採用保守性的方法。 ※ 編輯: taoist9999 來自: 220.137.208.215 (06/22 21:04)
文章代碼(AID): #1HmgazG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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