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境外公司獲利課稅一問
請問:
如果我和幾位朋友,共同成立一家境外BVI公司,
我們都是此公司股東,出資由此公司去做生意投資。
未來此BVI公司若有獲利,都會先存放到香港的公司戶頭。
以下是我的問題:
(1)如果在香港公司戶頭,直接把獲利分流給各股東,
也就是把公司戶頭的錢匯到我的香港銀行戶頭下,
這樣會被當成洗錢嗎?
因都在香港運作,需要被香港政府課稅嗎?
(2)如果獲利先匯到我香港戶頭,再轉匯到台灣戶頭,
因為是自己匯給自己,如果金額很大超過20萬美元,
這是要舉證當境外所得報最低稅負制,還是有其他更好處理方式?
當然繳稅是OK的,只是怎樣處理會更有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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