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菸酒稅 v.s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稽徵
這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有:
免稅特種貨物(奢侈稅第四條)、免稅菸酒(菸酒稅第四條)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須補繳稅捐之相關規定
然而兩者的稽徵程序:
在奢侈稅第16條第4項有提到,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但菸酒稅第14條的內容並未像奢侈稅一樣針對該情形,另外規定稽徵程序
所以想請問:
若菸酒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情形發生,
則稽徵程序是按照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次月15日前繳納後申報)處理嗎?
先謝謝瀏覽及回答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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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之前請確定自己先作下列三件事。
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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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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