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菸酒稅 v.s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之稽徵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別人尬車我雷纏)時間12年前 (2013/10/05 00:25),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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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有: 免稅特種貨物(奢侈稅第四條)、免稅菸酒(菸酒稅第四條)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須補繳稅捐之相關規定 然而兩者的稽徵程序: 在奢侈稅第16條第4項有提到,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但菸酒稅第14條的內容並未像奢侈稅一樣針對該情形,另外規定稽徵程序 所以想請問: 若菸酒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情形發生, 則稽徵程序是按照第12條第1項的規定(次月15日前繳納後申報)處理嗎? 先謝謝瀏覽及回答的大大們~ --- 發問之前請確定自己先作下列三件事。 1.看過置底的FAQ 2.看過文摘裡的綜合所得稅講座。 (按tab進入文摘) 3.使用/搜尋過關鍵字。 都做過的話就按10次ctrl+y刪除這段話開始發問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50.53

10/05 19:41, , 1F
不符免稅使用~1.請先向國稅局銷售稅課(菸酒稅)申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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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先繳稅;也可以併申報期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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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菸酒稅都是次月15日為申報期最後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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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務不懂~個電話給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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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了~ 感謝大大詳細解說^^
10/05 23:51, 5F
文章代碼(AID): #1IJklm7O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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